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二百一十七,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217超越职权范围、违反法定程序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超越职权范围,未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拆除而实施强制拆除行为为违法行为
标签:超越职权︱违反程序︱确认违法
案情简介:董某某为中牟县官渡镇某村村民,在村内宅基地上建有房屋,用于居住。2016年,中牟县官渡镇人民政府告知其房屋被列入310国道改造项目拆迁范围,但董某某从未看到有关征地拆迁的公告。2016年11月8日,镇政府动用挖掘机将董某某的房屋和猪舍非法强行拆除,屋内所有财产均被掩埋。董某某认为其拆除行为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认为:中牟县官渡镇人民政府依据《土地管理法》和《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对原告下达拆除通知书,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超越职权范围,被告对原告所建猪舍和房屋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并未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拆除,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实务要点:中牟县官渡镇人民政府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超越职权范围,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并未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拆除,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案件索引: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豫0184行初41号“董海洋与中牟县官渡镇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一案,见《董海洋与中牟县官渡镇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一审行政判决书》,载《中国裁判文书网》(审判长郭磊、人民陪审员周巧凤、人民陪审员谷瑞霞、代理书记员马赛赛)(2017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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