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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在具体实施房屋征收过程中的行为可诉讼
已被浏览1985次 作者:闫书语 更新时间: 2019/01/14
关键词

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二百一十六,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法槌.jpg


216行政机关在具体实施房屋征收过程中的行为可诉讼


——在具体实施房屋征收过程中实施的行为对被征收人权利义务有实际影响,是行政行为,有可诉性,属于受案范围。


标签:房屋征收 |入户通知 |受案范围


案情简介:杨某是陈井涯村人,在该村拥有合法宅基地。2016年12月,某镇政府下属工作部门向杨某作出闽泰二期项目房屋征收入户通知书,杨某为此向镇政府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以通知书没有可诉性,不属受案范围为由被驳回。杨某对此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入户通知书是萧县龙城镇人民政府在具体实施房屋征收过程中实施的行为,对被征收人产生实际影响,具备上述行政行为的要素,属于行政行为。原告有对该入户通知书提起诉讼权利,其诉讼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故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对原告作出的入户通知书及复议决定。


实务要点:行政机关在具体实施房屋征收过程中实施的行为对被征收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属于行政行为,符合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可以提起诉讼。


案例索引:萧县人民法院(2017)皖1322行初102“杨奇军诉萧县龙城镇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入户通知书及行政复议”一案,见《原告杨奇军不服被告萧县龙城镇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入户通知书、被告萧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的行政判决书》(审判长袁元,人民陪审员单光金,人民陪审员张学光),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8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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