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二百一十五,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215行政机关在拆迁中应实际保障相对人的补偿选择权
——征收拆迁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实际保障被拆迁人的补偿选择权,不得任意剥夺被征收人补偿选择权。
标签:征收补偿 |房屋评估|举证责任
案情简介:李某的房屋位于江西省余干县,2015年9月,余干县政府发布《余干县县城西南片区城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决定》及《余干县县城西南片区城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李某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征收方案确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2017年3月,余干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因双方未在法定期间达成补偿协议,余干县政府决定为李某提供产权调换房屋。2017年4月,余干县政府向李某送达补偿决定书及其附件。李某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被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结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判决撤销被告余干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
实务要点:行政征收过程中,征收主体应当依照法律程序实际保障被征收人的补偿选择权。
案例索引:江西省余干县(2017)赣11行初34号 “ 李从进与余干县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案,见《李从进与余干县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审判长余细花,审判员郑晓霞,审判员董有生),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7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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