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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丨土地登记发证后已明确所有权和使用权,再提出的争议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
已被浏览9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6/08/31
关键词

【裁判观点】


土地登记发证后已经明确了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依法登记后第三人对其结果提出异议的,利害关系人可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更正登记,也可向原登记机关的上级主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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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20)最高法行申15196号


再审申请人: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联和街八斗社区茶山下经济合作社


被申请人: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


原审第三人: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联和街八斗社区经济联合社


再审申请人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联和街八斗社区茶山下经济合作社因诉被申请人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林权确认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行终21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茶山下经合社以政府给原审第三人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联和街八斗社区经济联合社颁发的《林权证》不具有确权功能,颁证不代表不存在林权争议,双方的山林权属争议仍应通过调处程序解决为由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能否按权属争议处理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7]60号)规定,土地登记发证后已经明确了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依法登记后第三人对其结果提出异议的,利害关系人可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更正登记,也可向原登记机关的上级主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中,原审第三人八斗经联社就争议林地持有权属来源及四至范围均清楚的《林权证》,该证与再审申请人茶山下经合社目前持有的《林权证》之间并不存在四至重合、四至不清的情况。


2011年登记颁证时,再审申请人亦未提出异议。再审申请人对与原审第三人双方目前持有的林权证件四至范围清楚且无交叉、冲突之处,并无异议,仅是主张争议林地历史上曾归其所有而目前不归其所有,即对已经依法确权且无界址或者四至矛盾的林地以存在权属争议为由申请政府调处,不符合法律规定


故黄埔区政府以原审第三人持有的《林权证》合法有效为由,作出驳回再审申请人调处申请的决定,实际未对再审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起诉,并无不当。当事人若对涉案《林权证》存有异议,可就该证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综上,茶山下经合社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联和街八斗社区茶山下经济合作社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耿某某


审判员  寇某某


审判员  李某某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常见问题解答】



(一)土地登记发证后,还能提出土地权属争议吗?


不能。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能否按权属争议处理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7]60号),土地登记发证后已经明确了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发证后提出的争议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不能通过权属争议调处程序解决。也就是说,一旦土地权属证书依法颁发,四至范围清楚、无交叉冲突,就不再属于权属争议的范畴,政府调处程序不再适用。


(二)对已登记的土地权属证书有异议,应该如何维权?


有三条路径可选。根据《土地登记规则》及最高法本案裁判观点,利害关系人对已登记的土地权属证书有异议的,可以:①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更正登记;②向原登记机关的上级主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③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本案中,最高法明确提示当事人若对涉案《林权证》存有异议,可就该证另循法律途径解决,即走更正登记、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路径,而非权属争议调处程序。


(三)林权证和土地权属证书有什么不同?


林权证是土地权属证书的一种特殊形式。林权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本案中,最高法将《林权证》视为与土地权属证书同等的确权凭证,适用相同的法律规则——林权证一旦依法颁发且四至清楚、无交叉冲突,同样不构成权属争议,异议方应通过更正登记、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路径维权,而非申请政府调处。在土地征收征收补偿实务中,如果遇到林权证与土地证记载不一致的情况,建议及时委托专业律师梳理权属来源,在法定时效内选择正确的维权路径,避免因程序选择错误导致维权失败。




【盛廷律师解读与维权建议】


本案最高法确立的裁判规则具有重要实践意义:土地登记发证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已经明确,发证后提出的争议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不能走政府调处程序。这对大量涉及土地权属纠纷的当事人来说,意味着维权路径的选择至关重要——走错了程序,不仅浪费时间,还可能错过法定时效。


盛廷律师提醒,如果您遇到土地权属证书异议、林权证争议或征地拆迁中权属不清等问题,请注意以下要点:


第一,区分权属争议与权属证书异议。如果土地/林地已经依法登记发证,且四至清楚、无交叉冲突,不属于权属争议,不能申请政府调处;应走更正登记、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路径。


第二,注意法定时效。行政复议60日、行政诉讼6个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算。切勿因拖延导致丧失救济权利。


第三,收集并保存证据。包括权属证书原件、登记档案、历史权属来源材料、四至范围证明材料等,必要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全面梳理权属链条,选择最优维权路径。


如您正面临土地权属纠纷、林权证争议或征地拆迁中的权属认定问题,不要自行判断程序路径,及时联系专业律师介入。全国统一热线:400-008-3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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