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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的过程中复议机关应对案件事实正确审查
已被浏览2001次 作者:信科宇 更新时间: 2019/01/31

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二百二十一,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法槌.jpg


221行政复议的过程中复议机关应对案件事实正确审查


——行政复议中,复议机关应对被复议的行政行为进行充分审查,查明的事实应准确无误,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


标签:行政复议|全面审查|行为违法|


案情简介:孙某等8人向某市规划局邮寄递交了《申请书》,请求确认山东省某科技有限公司未经批准,占用集体土地行为违法,并责令其拆除。某市规划局作出《不予受理告知书》,认为孙某等8人申请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孙某等8人不服,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认为,某市国土资源局已对该公司违法占地一案进行了调查处理,某市规划局无须对其进行重复处罚,因此驳回了孙某等8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孙某等8人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前提下,而进行违法建设,依法应由某镇人民政府查处。据此,被告某市规划局无法定职责,其作出了《不予受理告知书》答复,并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孙某等8人请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某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查明事实与认定的违法主体不一致,存在明显错误,应当予以撤销。


实务要点: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自我纠偏的一种机制,其制度设计就是为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行政复议的过程中,复议机关应当全面、客观、充分的审查案件事实。


案例索引:邹城市人民法院(2017)鲁0883行初27号“郭目华等与邹城市规划局、邹城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复议一审行政判决书”,见《郭目华等与邹城市规划局、邹城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复议一审行政判决书》(审判长马洪超、审判员胡兵、人民陪审员李怀霞),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7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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