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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答复不属于受案范围,法院判令重新答复
已被浏览1660次 更新时间: 2019/02/23
关键词


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二百二十九,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229

公安机关答复不属于受案范围,法院判令重新答复


——公安机关以申请事项属于政府行为不属于公安机关案件受理范围为由,答复该信息不存在,法院判决限期重新答复

 

标签:信息公开|政府行为|重新答复


案情简介:周某等13人为西安市莲湖区某村村民。2016年10月1日拨打110:有人要强拆其房屋,希望民警出警。2017年3月9日,周某等人申请公安局莲湖分局公开执法信息,分局答复拆迁行为系政府行为,不属于公安机关受理范围,该信息不存在。于是周某等人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答复书并责令重新给予答复。


法院认为:公安机关具有治安行政管理和刑事侦查双重职能。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本案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所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因此,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被告重新答复。


实务要点: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一、二条的规定,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目的是为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经济社会活动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服务作用。

 

案例索引: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17)陕7102行初710号“周文龙诉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依法限期履行信息公开”,见《周文龙诉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判决书》(审判长翟汉卿,审判员王玮,审判员王玲莉),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7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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