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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告知书所载内容不明确、具体,应予撤销
已被浏览2160次 作者:杨梦迪 更新时间: 2019/02/25

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二百三十,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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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信息公开告知书所载内容不明确、具体,应予撤销


——行政机关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的内容不明确、具体,未对信息公开申请如何更改进行提示的,应予撤销。


标签:信息公开|房屋征收|程序违法

 

案情简介:石某等四人系青州市普通镇某村村民,因其所在村面临征收,向青州市邵庄镇政府申请公开《关于青州市桓公路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邵庄镇政府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称石某申请获取的信息内容不明确,要求石某更改、补充后再行申请。石某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邵庄镇政府将其申请的信息依法予以公开。


法院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本案被告未对原告的申请何处不够明确,以及如何进行更改、补充进行具体提示,仅告知原告作更改、补充,原告可能因此无法作出更改、补充而使其知情权受到侵害。被告作出的政府信息通知书中所载的内容不明确、具体,依法应予撤销。为保护原告的知情权,被告应当对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实务要点:行政机关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的内容不明确、具体,未对信息公开申请如何更改进行提示的,应予撤销。


案例索引:青州市人民法院(2017)鲁0781行初78号“原告石金岗、李传秀、赵凤云、韩其国诉被告青州市邵庄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见《石金刚等人和青州市邵庄镇人民政府行政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审判长刘建华,人民陪审员郭庆滨,人民陪审员周顺民),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7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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