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二百三十一,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231行政机关已制作完成的政府信息由该机关负责公开
——行政机关已制作完成的政府信息不属于信息公开条例中不宜公开的范围,应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标签:信息公开|公开范围|答复义务
案情简介:郭某某等七人均系渠县天星镇某村村民,拥有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郭某某等七人所在的菜场村土地被渠县人民政府征收。2017年4月2日,郭某某等七人向渠县人民政府申请书面公开征收相关的批准性文件和申报材料。渠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办于4月20日作出答复称:郭某某等七人提出的依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郭某某某某等七人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本案涉及的建设用地征地补偿方案的批准文件和申报材料属过程性信息,但在相关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决策、决定完成后就不再是过程性信息,不属于信息公开条例中不宜公开的范围,依法应当公开。被告渠县人民政府作为在履行职责中保存信息的行政机关,以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属政府内部工作业务信息范畴”为由答复不予公开没有法律依据。被告作出的《关于对郭志成等村民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答复》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依法应予撤销,责令被告渠县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郭某某等七人重新作出信息公开答复。
实务要点: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案例索引: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17行初16号“郭某某等七人与渠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案”,见《郭志成、何代君、肖家述、肖中琼、杨志荣、肖中明、肖家利与渠县人民政府不履行土地行政管理(土地)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审判长冯浩、审判员刘翠成、人民陪审员曲绍菊),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7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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