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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具有公开由其制作的政府信息的法定职责
已被浏览2544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0/01/17
关键词

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三百五十八,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法槌.jpg


358行政机关具有公开由其制作的政府信息的法定职责


——行政机关经申请不予公开其制作的政府信息,法院有权撤销不予公开答复并判决该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公开义务


标签:信息公开︱行政不作为︱行政撤销


案情简介:

王某于2014年4月29日向某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该局作出了《告知书》,认定王某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其职责权限范围所作出的政府信息。王某对该《告知书》不服,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告知书》违法并责令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限期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


法院认为: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首先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本案中被告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于规定的答复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程序合法。但是该信息系该行政机关下属事业机构对外签订,应属被告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权限范围,其认定该政府信息不属其职责权限范围所作出的《告知书》,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本院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告知书》并责令被告在期限内向王某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实务要点: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最高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被告对依法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拒绝或者部分拒绝公开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被诉不予公开决定,并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公开。”所以行政机关对于其制作的政府信息应该予以公开,无正当理由不予公开的,法院有权责令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公开义务。


案例索引: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4)静行初字第119号“王明烈与上海市静安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不服政府信息告知”一案,见《王明烈与上海市静安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不服政府信息告知一审行政判决书》(审判长朱晓婕、审判员张晴莎、人民陪审员徐蓉珍、书记员蒋洁洁),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40925)


遇到拆迁,不必慌张,各地拆迁政策不同,加之拆迁案件本身复杂,切勿简单套用,建议寻求专业法律的救助,为自己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撰稿人:姚莹

审稿人:岳纲举、何艳

编辑:彭丽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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