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发展突飞猛进,快速的城市化建设导致了房屋拆迁呈现出快速上升的状态。在征收案件中,危险房屋问题是征收单位的“必抓之处”,一些征收单位借危房之名,行拆迁之实,规避征收程序以“拆危”代征收的行为,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破坏干群关系。
实质上这是一种“逼签”行为,被征收人妥协同意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就不认定其房屋为“危房”,被征收人久久不签征收补偿协议的,征收单位就启动相应程序进行“危房”认定继而以房屋危害公共安全的理由进行拆除达到征收目的。那么究竟什么是危房、什么人才可以申请进行危房鉴定呢?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规定所称危险房屋,系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因此,危房的认定有严格的标准,最基本的标准是已经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但在征地拆迁当中,绝大多数被认定成危房的房屋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是没有问题的,显然是征收部门借拆除危房之名,行拆迁之实,规避相关征收程序。
接下来从申请主体角度看谁有权申请认定危房。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当地鉴定机构提供鉴定申请时,必须持有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鉴定机构接到鉴定申请后,应及时进行鉴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都可提出鉴定申请。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所有人承担;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而在实践中,申请危房鉴定的往往是征收单位,比如街道办等部门,为了加快拆迁进度,降低拆迁成本擅自委托鉴定机构对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鉴定,甚至得出危房的结论。严重违反前述规定。
盛廷律师事务所李丹阳律师前不久办理的河南信阳姚某诉某街道办撤销《危房搬离通知书》一案,已经取得阶段性胜利。
姚某系信阳市浉河区某村村民,在村内拥有合法房产用于居住。因当地某道路贯通工程建设,姚某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因质疑征收合法性于是一直未与征收部门就安置补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2018年5月22日,姚某收到街道办作出的《危险房屋搬离通知书》(下称“通知书”)。该通知书称经某鉴定公司鉴定,属于D级危险房屋,限姚某3日内搬离该房屋。
随后在盛廷拆迁律师指导下姚某立即启动行政诉讼程序,最终在姚某与盛廷律师共同努力下,一审判决确认街道办对姚某作出的《危险房屋搬离通知书》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