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拆迁中,绝大多数情况下,征收方和被征收方争议的焦点围绕的是补偿问题,而房屋评估是补偿决定重要的组成部分。但是实践中常常会出现房屋评估时间距离征收补偿款的落实到位有一段距离,期间,周边商品房的市场价格可能已经较之房屋评估时上涨不少。这时继续严格按照房屋评估价格给予补偿,显然不合理。
一、补偿数额认定中,评估报告并非唯一认定标准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5)行监字第635号
【法院观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建房(2011)77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也就是说,在正常的征收补偿过程中,征收管理部门应当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市场价格评估,并据此予以补偿。行政法规和规章之所以选择征收公告之日作为评估时点,目的在于保障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同时期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人用获得的补偿款在市场上能够购买到与被征收房屋区位、结构、面积等相接近的房屋,被征收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不因房屋征收而受到减损。
根据这一立法目的,如果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时间与征收补偿时间相隔时间过长,市场行情发生变化,以公告之日的市场价格进行补偿不能确保被征收人获得足额补偿时,则应以补偿时的房屋市场价格确定房屋征收补偿数额。
二、有些地区的补偿标准在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基础上上浮
例如,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沈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征收住宅房屋,实施货币补偿的,补偿标准在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基础上上浮20%-30%。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征收项目所处区位、被征收房屋不同户型、建筑年代、结构等实际情况确定具体上浮比例。”上述规定是沈阳市政府制定的一项惠民政策,目的是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对于国有土地的征收,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基础上,还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对其中重要的房屋价值评估环节进行具体规定,而集体土地的征收中房屋价值评估实际并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根据《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规定,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
因此,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评估可以参照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评估相关规定,但即使房屋评估报告的制作是通过合法的程序,在发生市场行情变化,仍将过时的房屋评估作为补偿依据不能确保被征收人获得足额补偿时,被征收方仍有权获得足额的补偿。此外,各地的补偿标准不一,有些地区的补偿标准是在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基础上适当提高。被征收者为了更好维护自身权利,可以查阅当地政府相关文件。如有需要,可以寻求律师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