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会议纪要具有可诉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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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19/09/30
关键词
政府作出的会议纪要中如果涉及具体权利义务规定的,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
所谓行政指导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管理的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咨询、建议、训导等性质的行为,不具有行政强制执行力。
案例:吉德仁等诉盐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决定案
法院观点:
而被上诉人盐城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中有关公交车辆在规划区免交规费的规定,是明确要求必须执行的,因此,盐城市人民政府认为该行为属行政指导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该项免交规费的规定,是针对公交总公司这一特定的主体并就特定的事项即公交总公司在规划区内开通的线路是否要缴纳交通规费所作出的决定,《会议纪要》的上述内容实际上已直接给予了公交总公司在规划区内免交交通规费的利益,不应认定为抽象行政行为。
同时,由于该《会议纪要》是赋予一方当事人权利的行为,公交总公司作为受益人也参加了会议,因此《会议纪要》虽未向利益相对方直接送达,但《会议纪要》的相关内容在其后已经得到执行,城区交通局已将无法对公交总公司进行行政管理的原因及《会议纪要》的内容书面告知了吉德仁等人,因此应当认定盐城市政府在《会议纪要》中作出的有关公交车辆在规划区免征规费的行为是一种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