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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改居后的利还是弊?弄清楚是怎么回事,才知道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已被浏览28488次 作者:朱志超 更新时间: 2019/10/01
关键词

农村社区作为城镇构成与服务管理的基本单位,成为推动城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有效载体。与村民委员会一样,它保障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益。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赵某等19人系某县某社区居民小组居民。2017年,该社区居民小组的土地被决定征收。2018年,征地补偿协议签订,确定被征收土地及财产补偿款共计11万余元。


2019年1月,经居民小组多次会议讨论后确定分配方案:祖籍户(含居住满30年户)人均补偿款为900余元,非祖籍户人均补偿款为500余元。


王某、赵某等19人为非祖籍户,其认为自己应享有与其他成员同等待遇,遂向法院起诉了社区及该居民小组,要求按照每人900余元标准分配。


【案件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王某、赵某等19人,要求享有与其他成员同等待遇,每人应分配补偿款900余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故法院判令该社区居民小组分配给王某、赵某等19人每人900余元。


【律师讲解】


什么是农村社区?

简而言之,农村社区就是通过借鉴城市社区建设和服务管理经验,实施农村基层社会治理的一种新型服务模式。这种模式又按照几种基本模式建立:


①“一村一社区”、“多村一社区”等;

②城郊乡镇政府直接改为街道办事处;

③“城中村”村委会直接改为居委会社区。


【律师分析】


村民改居民,在没有改变土地性质的前提下,他们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权利与义务并没有发生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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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中的村民身份改为居民,但是他们赖以生存的土地性质并没有发生改变,仍然是集体土地。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与第四十八条,《物权法》第五十九条以及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都应该公平享有获得合理征地补偿的权利。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具有很强的身份属性,它可以因出生而取得,也可以因婚姻迁入而取得。征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只要在分配时间前取得成员资格的,就应当享受该费用分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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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征收,在决定分配前

①出生的新生儿,

②因结婚迁入并取得承包土地经营权的妇女,

③出嫁未迁户口的妇女,

④非祖籍户人员,都具有参加分配征地补偿费的成员资格,与其他成员平等地享有该分配权。


【结束语】    


“村改居”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服务需求,不断提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进而促进城镇化建设和可持续发展。


在这个过程中也伴随着各种土地流转、分配的矛盾,如果作为农村社区居民的您遇到了权益侵害,请及时与我们取得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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