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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拆除通知》有强制力,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
已被浏览2222次 作者:吴玲君 更新时间: 2019/10/08
关键词 行政处罚

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三百一十九,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法槌.jpg


319《限期拆除通知》有强制力,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

——《限期拆除通知》具有强制力,相对人不履行就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是行政处罚,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标签:限期拆除通知|行政处罚|受案范围


案情简介:

李某系河南省驻马店经济开发区关王庙乡某村村民,在本村拥有合法房屋。2015年,河南驻马店经济开发区关王庙乡人民政府向李某作出《限期拆除通知》,要求李某拆除其房屋。孙某不服《限期拆除通知》,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以《限期拆除通知》属于行政指导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李某起诉,李某不服,上诉至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

被诉的《限期拆除通知》明确责令限上诉人“三天内自行拆除,过期不拆,将依法强制拆除”。显然被诉的《限期拆除通知》具有强制力,上诉人不履行就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一审法院认为被诉的《限期拆除通知》是不具有强制性的行政指导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裁定驳回上诉人起诉属适用法律错误。遂裁定撤销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2015)确行初字第105号行政裁定并指令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实务要点:

具有强制力的《限期拆除通知》并不是行政指导行为,而是行政处罚,与上诉人具有重大直接利害关系,具有可诉性。


案例索引: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17行终68号“李连中诉被告河南驻马店经济开发区关王庙乡人民政府规划行政管理”一案,见《上诉人李连中与被上诉人驻马店经济开发区关王庙乡人民政府规划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审判长王曙光、审判员于发安、审判员程海龙),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6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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