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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受理、登记
已被浏览3246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19/10/15
关键词

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三百二十,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公安机关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受理、登记


320公安机关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受理、登记

——对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外的事项,应书面告知报案、控告、举报、扭送、投案人员向其他相关主管机关报案或投案


标签:职责范围︱管辖范围︱受案范围


案情简介:

王某系孔家崖乡真乐村村民,因诉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一审认为安宁公安分局未履行法定职责缺乏事实根据,对其报警不履责行为违法的请求不能成立为由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王某不服,提起上诉。王某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行政判决,并依法改判确认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报警不履职行为违法。


法院认为:

安宁公安分局既未按照规定进行调查并作出处理,也未书面告知报案人,应当认定为被上诉人安宁公安分局对上诉人王坤纲的报案未履行法定的处理职责。故本院判决1、撤销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武中行初字第30号行政判决;2、责令被上诉人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十日内对上诉人王坤纲的报案作出处理。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由被上诉人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负担。


实务要点:

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安宁公安分局既未按照上述规定进行调查并作出处理,也未书面告知报案人,应当认定为被上诉人安宁公安分局对上诉人王坤纲的报案未履行法定的处理职责。


案例索引: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甘行终字第211号王坤纲因诉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武中行初字第30号行政判决,提起上诉一案,见《王坤纲诉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上诉案二审行政判决书》,载《中国裁判文书网》(审判长冯江、代理审判员姚振勇、任少鹏、书记员薛扬)(2015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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