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三百二十一,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321违反法律没有实施催告等程序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若征收部门未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没有进行催告等必要程序的执行行为,法院应判处该强制执行程序违法
标签:行政主体︱强制拆除︱执行程序
案情简介:
徐某系六安市平桥乡五里桥村村民,拥有住房和商业用房。2015年2月,村委会通知要拆迁。相关部门尚未发布公告,未对房屋进行评估,也未签订补偿协议。2015年9月19日,房屋被强制拆除,部分生活和经营物品被砸毁,财产损失严重。徐某认为,强制拆除行为严重违法,
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对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的程序作了明确的规定,本案中被告未举证证明其或其职能部门履行了上述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之规定,被诉行政强制行为没有证据、依据,不具有合法性。
实务要点:
六安区人民政府没有进行催告,不按照法律规定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案例索引: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行政判决书(2015)六行初字第00117号“徐国海与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六安市裕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一案,见《徐国海与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六安市裕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一审行政判决书》,载《中国裁判文书网》(审判长张西湖、代理审判员刘莹洁、人民陪审员许庆祝)(20160913)
遇到拆迁,不必慌张,各地拆迁政策不同,拆迁案件本身复杂,切勿简单套用,建议寻求专业法律的救助,为自己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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