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案件名称:倪某与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不履行征收补偿安置职责及行政复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案号:(2026)最高法行申1438号
裁判日期: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关键词:带拆、协议搬迁、征收补偿、征收范围、行政复议
征收实践中,经常有被征收人遇到这样的情况:自己的房子不在正式征收红线范围内,但征收方说一起拆了吧,这就是所谓的带拆。很多人以为带拆就等于征收,政府必须按征收标准给自己补偿。但最高法(2026)最高法行申1438号裁定明确:征收范围外的带拆房屋属于协议搬迁,不是法定强制征收,政府不能强行征收拆除,权利人也不能强制要求政府履行征收补偿职责,但双方可以在自愿基础上参照补偿方案签协议,实现房屋被征收的同等效果。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征拆行政律师团队结合本案,为您解析带拆的法律性质及维权路径。

一、裁判要点
1. 征收范围外房屋不属于法定强制征收范围
征收范围之外的周边房屋,不属于法定强制征收的房屋。征收单位不能以征收之名强制要求房屋权利人交出房屋,房屋权利人也不能强制要求征收单位征收其房屋及履行征收补偿职责。但房屋权利人与征收单位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参照案涉补偿安置方案,通过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实现房屋被征收的同等效果。
2. 带拆的法律性质是协议搬迁
案涉带拆范围的房屋属于征收范围之外的周边房屋,其性质属于非强制性的协议搬迁。双方应在自愿基础上,参照补偿安置方案,通过协商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实现房屋被征收的同等效果。
3. 拒绝达成协议不能起诉要求履行征收补偿职责
如果房屋权利人拒绝与征收机构达成补偿协议,且房屋当前仍可正常使用,权利人要求政府履行征收补偿职责,没有事实根据,法院不予支持。
二、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6)最高法行申 1438 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倪某,男,1986 年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县前街 XX 号。
法定代表人:徐某,区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穿路 XXXX 号。
法定代表人:汤某,市长。
再审申请人倪某因诉被申请人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海曙区政府)、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不履行征收补偿安置职责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浙行终 1112 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倪某申请再审称,一、二审裁定错误割裂了带拆与法定征收之间的内在联系,混淆了协议搬迁与征收补偿的法律性质,错误援引程序性规定驳回了再审申请人的实体权利诉求,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行政裁定,依法支持再审申请人的一审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海曙区政府对再审申请人是否具有征收补偿职责。根据一、二审法院查明,再审申请人的案涉房屋不在征收范围之内,其要求海曙区政府对其履行征收补偿职责,没有事实根据。
再审申请人主张其属于带拆范围,海曙区政府据此应当向其履行补偿职责。但是,根据案涉补偿方案,带拆范围的房屋属于征收范围之外的周边房屋,不属于法定强制征收的房屋,征收单位不能以征收之名强制要求房屋权利人交出房屋,房屋权利人也不能强制要求征收单位征收其房屋及履行征收补偿职责。房屋权利人与征收单位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参照案涉补偿安置方案,通过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实现房屋被征收的同等效果。因此,案涉带拆的性质属于非强制性的协议搬迁。
由于再审申请人拒绝与有关征收机构达成征收补偿协议,且案涉房屋当前仍可正常使用,再审申请人要求海曙区政府对其履行征收补偿职责,没有事实根据。对于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倪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倪某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 涛
审 判 员 仝 蕾
审 判 员 阎 巍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章文英
书 记 员 余艺苑
三、征收常见问题解答
1问:什么是带拆?我的房子在征收范围外但被告知要一起拆,这是征收吗?
答:带拆是征收实践中的通俗说法,指正式征收范围之外的周边房屋,征收方出于整体规划或施工便利考虑,希望一并搬迁。但从法律性质上讲,带拆不属于法定强制征收,而是协议搬迁。征收方不能强制拆除范围外房屋,你也不能强制要求征收方必须按征收标准给你补偿。双方可以在自愿基础上,参照补偿安置方案协商签订协议,实现房屋被征收的同等效果。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最高法(2026)最高法行申1438号裁定明确:带拆范围的房屋属于征收范围之外的周边房屋,其性质属于非强制性的协议搬迁,不属于法定强制征收。
2问:我的房子不在征收红线内,但政府说要带拆,我能拒绝吗?
答:可以。征收范围外的房屋不属于法定强制征收范围,政府不能以征收之名强制要求你交出房屋。你有权拒绝搬迁,继续使用自己的房屋。但反过来,你也不能强迫政府必须把你的房子纳入征收范围、必须按征收标准给你补偿。
法律依据:最高法(2026)最高法行申1438号裁定明确:征收范围之外的周边房屋,不属于法定强制征收的房屋,征收单位不能以征收之名强制要求房屋权利人交出房屋。征收范围由征收决定确定,超出征收红线范围的房屋,政府无权依据征收程序强制拆除。
3问:带拆和正式征收有什么区别?
答:核心区别在于强制性。正式征收是政府基于公共利益,依法定程序实施的强制征收,被征收人必须在获得补偿后搬迁。带拆是征收范围外的协议搬迁,没有强制性,必须双方自愿协商一致。协商不成的,政府不能强拆,你也不能起诉要求政府必须补偿。但协商一致签了协议的,可以实现和正式征收同等的补偿效果。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带拆属于协议搬迁,不适用上述强制程序。最高法(2026)最高法行申1438号裁定明确:房屋权利人与征收单位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参照案涉补偿安置方案,通过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实现房屋被征收的同等效果。
4问:政府强拆了我征收范围外的房子,合法吗?
答:不合法。征收范围外的房屋不属于法定强制征收范围,政府无权强制拆除。如果政府实施了强拆,你可以起诉确认强拆违法,并申请国家赔偿。注意,这和要求政府履行征收补偿职责是两回事:前者是政府违法强拆要赔偿,后者是你要求政府主动征收你房子。
法律依据:《行政强制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征收范围外的房屋没有征收决定,不存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前提。《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等侵犯财产权情形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最高法(2026)最高法行申1438号裁定亦确认征收范围外房屋不属于法定强制征收范围。
5问:带拆协商不成,我该怎么办?
答:如果协商补偿方案不满意,你可以选择不签协议、不搬迁,继续正常使用房屋。但不要以为拖着就一定能等到政府按更高标准征收。本案中倪某拒绝签协议,房屋仍可正常使用,最高法驳回了他要求政府履行征收补偿职责的请求。也就是说,你既不签字又不接受现状,最后可能陷入僵持:政府不强制拆你,也不主动按征收标准给你补偿,房屋继续使用但征收补偿权益无法实现。
法律依据:最高法(2026)最高法行申1438号裁定明确:由于再审申请人拒绝与有关征收机构达成征收补偿协议,且案涉房屋当前仍可正常使用,再审申请人要求海曙区政府对其履行征收补偿职责,没有事实根据。该裁定表明,协议搬迁协商不成时,权利人不能通过起诉强制要求政府履行征收补偿职责。
6问:带拆签协议时,补偿标准必须和正式征收一样吗?
答:法律没有强制要求必须一样。协议搬迁是双方自愿协商,补偿标准可以参照征收补偿方案,但具体金额和方式由双方谈。如果你觉得补偿合理,可以签;觉得不合理,可以不签。这和正式征收中政府单方作出补偿决定不同。
法律依据:最高法(2026)最高法行申1438号裁定明确:房屋权利人与征收单位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参照案涉补偿安置方案,通过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实现房屋被征收的同等效果。该表述使用参照而非按照,表明协议搬迁的补偿标准可以参照征收补偿方案,但并非必须完全一致,具体由双方协商确定。正式征收中政府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而协议搬迁不受此强制约束。
四、遇到带拆三步走
第一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调取征收红线图和征收决定,确认自己的房屋是否真的在征收范围内。这是判断后续走哪条路的前提。
第二步,确认结果分流:房屋在征收范围内的,走正式征收补偿程序,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及时复议诉讼;房屋不在征收范围内的,认清带拆是协议搬迁性质,可参照补偿安置方案与征收方协商补偿条件,争取实现和正式征收同等的补偿效果。
第三步,协商不成的,不签协议、不搬离,继续正常使用房屋。但如果政府绕过法定程序直接实施强拆,立即报警留痕、固定证据,起诉确认强拆违法并申请国家赔偿。
五、盛廷律师普法提醒
在征收维权实践中,很多被征收人对带拆存在误解,以为只要政府找上门说一起拆,就等于自己的房子被征收了,政府必须按征收标准给补偿。结合最高法(2026)最高法行申1438号裁定,在此郑重提醒:
第一,带拆不是征收,是协议搬迁。最高法在本案中明确:征收范围外的周边房屋不属于法定强制征收范围。政府不能强拆你的房子,你也不能强迫政府必须征收你的房子。这是一个双向的权利边界:政府没有权力强拆,你也没有权利要求政府必须补。
第二,协议搬迁不等于补偿低,关键看协商。最高法同时明确:双方可以在自愿基础上,参照补偿安置方案达成协议,实现房屋被征收的同等效果。也就是说,带拆不是不能谈补偿,而是不能强制谈。协商得好,你拿到的补偿可以和正式征收一样。
第三,协商不成不等于可以坐等补偿。本案中倪某拒绝签协议,房屋还在正常使用,最高法驳回了他要求政府履行征收补偿职责的请求。这意味着:如果你不接受协议条件,政府不会主动强拆你,但也不会主动给你征收补偿。你可以继续住,但别指望躺着就能拿到征收款。
第四,政府真要强拆范围外房屋,那就是违法。虽然你不能强制要求政府征收你,但政府更不能违法强拆你。如果政府绕过征收程序直接拆了范围外的房子,那就是违法强拆,你有权确认违法并申请国家赔偿。这和要求政府履行征收补偿职责是完全不同的两条路。
第五,签协议前想清楚,签了协议一般不能随意反悔。协议搬迁一旦签了补偿安置协议,就相当于你自愿选择了搬迁,不能事后反悔说我要按正式征收标准重新补。但协议存在胁迫、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法定可撤销情形的,仍可依法请求撤销。签字前务必看清补偿金额、安置方式、交房期限等关键条款,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
第六,征收范围的认定很关键。如果你的房子到底在不在征收红线内存疑,应尽快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调取征收红线图和征收决定,确认自己的房屋是否真的在征收范围内。这直接决定了你能不能走正式征收补偿程序。
六、结语
这个案子给所有遇到带拆的人提了个醒:带拆不是强制征收,它的本质是协议搬迁。政府不能逼你搬,你也不能逼政府补,但双方可以坐下来谈,谈成了就能拿到和正式征收同等的补偿。
最高法(2026)最高法行申1438号裁定确立了双向规则:征收范围外的周边房屋不属于法定强制征收范围,政府不能强拆、权利人也不能强要征收补偿;但双方可以在自愿基础上参照补偿安置方案签协议,实现房屋被征收的同等效果。
遇到带拆,理性判断自己的处境:如果补偿合理,签协议拿补偿走人是务实选择;如果补偿不合理,可以选择不签、继续住,但要清楚这意味着你也拿不到正式征收补偿。最怕的是既不签字、又不满意现状、还指望法院判政府必须补,最后时间拖了、权益也没拿到。
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征拆行政律师团队深耕征收领域19年,承办了大量征收范围认定、协议搬迁纠纷、违法强拆赔偿案件。如果您遇到带拆性质不明、补偿协议谈不拢等问题,建议尽快咨询专业律师,理清法律关系后再做决策。
温馨提示:本文内容仅供普法参考,不构成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同,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获取针对性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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