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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丨村务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的区分及救济路径
已被浏览50次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 更新时间: 2026/10/08

案号:(2025)最高法行申319号

裁判日期:2025年3月17日

关键词:最高法判例|村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范围|村民委员会|救济途径

原标题:吴某与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在农村征地补偿、集体资产处置过程中,村民想了解村集体账目、征地补偿款使用情况,向村委会申请公开,村委会不予理会。很多村民认为"不公开就去找政府讨说法",直接申请行政复议甚至起诉。但最高法(2025)最高法行申319号裁定明确:向村委会申请村务公开,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对村委会的答复不服,不能申请行政复议;正确救济途径是向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投诉。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征拆行政律师团队结合本案,为您解析村务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的区分规则及正确维权路径。


北京盛廷律所征拆行政团队行政案件普法分享9.jpg


一、裁判要点


1.村务公开申请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实质区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提出的、涉及该组织自身产生或保存的、反映其自治事务的信息公开申请,属于村务公开或居务公开的范畴,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整,而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范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行政复议范围的限定:行政复议的受理对象是针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并非行政机关,其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在性质上属于履行自治管理职责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因此,对该答复不服而提起的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理条件。


3.法律救济途径的正确选择: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在村务公开中的行为有异议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2025年修订后条文序号,原第三十一条)等规定,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反映、投诉,由有权机关责令其依法公布或作出处理。该途径是法律针对村务公开争议设置的专门救济渠道,而非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解决。


核心规则:判断一项信息公开申请的性质,应依据信息的内容、产生主体及保存主体的性质而定。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的涉及村集体内部事务的信息公开申请,属于村务公开申请,对该申请的答复不服,不能就此申请行政复议。行政机关据此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以及人民法院对该决定合法性的确认,均符合法律规定。


二、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5)最高法行申 319 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某,女,1966 年 4 月 26 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邬某,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
法定代表人:曲某。
一审第三人:天津市静海区某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
法定代表人:唐某。


再审申请人吴某因诉被申请人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静海区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不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24)津行终 282 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吴某申请再审称,其申请公开的 "静海区大邱庄镇庞家庄村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信息" 属于政府信息,静海区政府应依法受理其复议申请。请求撤销本案一、二审行政判决,撤销静海区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责令静海区政府受理其复议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吴某向一审第三人天津市静海区某某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某村委会)提出的申请为村务公开申请,并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某某村委会针对该申请作出的庞家庄村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吴某因不服庞家庄村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向被申请人静海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该复议申请明显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静海区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被诉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并依法送达,符合法律规定,一、二审判决均无不当。


综上,吴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吴某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 涛
审 判 员 朱宏伟
审 判 员 楼缙东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袁岸乔
书 记 员 余艺苑


三、常见问题解答


问1:向村委会申请公开村里的账目、征地补偿款使用情况,属于村务公开还是政府信息公开?


答1:属于村务公开。村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行政机关。向村委会申请公开其自身产生、保存的、反映村集体内部事务的信息,属于村务公开范畴,适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不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本案中,吴某向村委会申请公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信息",被最高法认定为村务公开申请。


法律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五条(2025年修订后条文序号,原第三十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2025)最高法行申319号裁定。


问2:村委会不公开村务,我能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吗?


答2:不能。村委会不是行政机关,其作出村务公开答复(或不公开决定)属于履行自治管理职责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既不在行政复议范围内,也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如果乡镇政府或县级政府接到反映后不履行责令公布的职责,村民可对该行政不作为另行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最高法明确:吴某对村委会答复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理条件,复议机关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正确。


法律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2025)最高法行申319号裁定。


问3:那村务公开争议应该怎么解决?


答3: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投诉,由有权机关调查核实后责令村委会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这是法律针对村务公开争议设置的专门救济渠道,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不是这条路。


法律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2025年修订后条文序号,原第三十一条)。


问4:向村委会申请和向政府申请,怎么判断该走哪条路?


答4:核心看申请对象和信息性质。向行政机关申请其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是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向村委会申请村集体内部事务信息(村财务收支、集体资产处置、征地补偿款使用明细等),是村务公开申请。申请对象不同,适用法律、救济途径完全不同,走错渠道会白白耽误时间。


法律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


问5:征地拆迁中,哪些信息可以向政府申请公开?


答5:由行政机关制作或获取的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可以申请公开。典型如:房屋征收决定及公告、征收补偿方案、征收范围内房屋的调查登记结果、分户初步评估结果、补偿决定等。这些是征收程序中的关键文件,也是被征收人维权的重要依据。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


问6: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政府多久答复?


答6: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


四、盛廷律师普法提醒


在农村征地补偿、集体资产处置纠纷中,很多村民把"村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混为一谈,村委会不公开就想申请行政复议、打行政诉讼,结果被以"不属于受理范围"驳回,白白浪费时间和精力。结合最高法(2025)最高法行申319号裁定,在此郑重提醒:


第一,村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是两条不同的轨道。区分标准是申请对象和信息性质:向村委会申请村集体内部事务信息,是村务公开,适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管理职能中形成的信息,是政府信息公开,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先分清轨道,再谈维权。


第二,村务公开争议的救济渠道是"向乡镇政府、县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反映投诉",不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村委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公布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镇政府或县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反映,由有权机关责令依法公布。这条渠道走对了,问题才能真正解决。


第三,征地拆迁中,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是征收决定、补偿方案、评估报告等行政机关制作的文件;村委会掌握的是村集体内部信息。两者要分别主张:前者向政府申请,后者向村委会要求村务公开,不能混用。


第四,注意法律版本更新。本案裁定作出时适用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已于2025年10月28日修订、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原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相应调整为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咨询律师、引用法条时注意使用现行有效版本,避免因条文号引错影响维权。


五、结语


这个案子给所有关心村务公开的村民提了个醒:信息公开,先分清找谁。


最高法(2025)最高法行申319号裁定确立了三项核心规则:向村委会申请村集体内部事务信息,属于村务公开,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村委会不是行政机关,对其答复不服不能申请行政复议;村务公开争议应通过向乡镇政府、县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反映投诉的专门渠道解决。


如果您在征地拆迁中遇到信息公开受阻、补偿权益受损等问题,建议尽快咨询专业律师,理清法律关系后选择正确救济渠道,不要因走错路错过维权时机。


案件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25)最高法行申319号


条文说明:本案裁定作出时(2025年3月)适用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2018年修正版。该法已于2025年10月28日修订、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条文序号整体调整:原第三十条(村务公开)现为第三十五条,原第三十一条(村民反映、投诉救济)现为第三十六条。文中的救济指引均按现行有效版本引用。


温馨提示:本文内容仅供普法参考,不构成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村务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的认定涉及具体信息性质、产生主体等复杂因素,各地实践存在差异,建议结合自身情况咨询专业律师后决定维权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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