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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丨行政机关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根据争议各方提交证据材料所反映事实作出权属确认,不足以证明权属主体则按照三个有利于确认
已被浏览9次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 更新时间: 2026/09/20

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经常遇到多个村民小组对同一块土地主张权属,各方都拿不出土改、四固定时期的原始权属凭证,土地归属难以确定。最高法(2026)最高法行申1170号裁定明确了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规则:优先依据各方提交证据确认权属;证据不足无法确定权属主体时,可以适用"三个有利于"原则进行确权。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征拆行政律师团队结合本案,为您解析这一裁判规则在征收维权中的实际意义。


一、裁判要点


行政机关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根据争议各方提交的证据材料所反映的事实作出权属确认。现有证据可以证明土地权属主体的,依法予以确认;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土地权属主体的,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按照"三个有利于"(有利于生产生活、有利于经营管理、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等法律原则予以确认。


盛廷律师辽宁胜案.jpeg


二、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6)最高法行申 1170 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某甲小组。


诉讼代表人:陆某,组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某乙小组。


诉讼代表人:李某,组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区田州镇解放中路 42-2 号。


法定代表人:曾某,区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向阳路 13 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市长。


一审第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


法定代表人:罗某甲,主任。


一审第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某丙小组。


诉讼代表人:罗某乙,组长。


一审第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某丁小组。


诉讼代表人:罗某丙,组长。


再审申请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某甲小组、广西壮族自治区某乙小组(以下简称某甲小组、某乙小组)因诉被申请人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田阳区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政府土地权属确权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5)桂行终 257 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一、二审法院查明,争议地块位于百色市田阳区那满镇新立村辖区内,东至山脚,西至河流,南至农用地、道路,北至河流,面积共 66.78 亩。同乐屯将争议地块称为"颈活龙(含小坡门)"、"小陆亮"(小地名);亭闹屯将争议地块称为"魁星"片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某丙小组、某丁小组与某甲小组、某乙小组因土地权属发生争议,先后向田阳区政府申请确权处理。期间,田阳区政府组织各方调解未果。2021 年 6 月,田阳区政府作出被诉处理决定,将争议地块分别确权归村集体、不同村民小组集体所有。


各方当事人均不服该确权决定,向百色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确权决定。当事人继而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某甲小组、某乙小组向最高法申请再审,主张案涉确权决定事实不清、证据认定错误,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与确权决定。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田阳区政府作出的被诉处理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根据争议各方提交的证据材料所反映的事实作出权属确认。现有证据可以证明土地权属主体的,依法予以确认;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土地权属主体的,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按照"三个有利于"等法律原则予以确认。根据在案证据,争议各方均未能提供案涉土地在土改、合作化、"四固定"时期属其所有的权属凭证,现有证据不能直接确定案涉争议土地权属主体。被申请人经核实案涉土地管业事实后,作出被诉处理决定将案涉争议地所有权分别确定给村集体、相关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符合土地权属确认应当遵循的法律精神。再审申请人请求撤销该处理决定,缺乏充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西壮族自治区某甲小组、广西壮族自治区某乙小组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何海波


审 判 员 于 泓


审 判 员 李纬华


二〇二六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章文英


书 记 员 余艺苑


三、征收常见问题解答


问:土地权属争议,没有老权属凭证,是不是就无法确权?


答:不是。权属凭证是优先证据,但不是唯一证据。各方都没有土改、合作化、"四固定"时期的历史权属凭证,行政机关可以结合长期管业事实(谁在耕种、谁在管护、历史协议等),适用"三个有利于"原则划分土地权属。


法律依据:(2026)最高法行申 1170 号裁定。本案中,争议各方均未能提供案涉土地在土改、合作化、"四固定"时期属其所有的权属凭证,田阳区政府经核实管业事实后作出确权决定,最高法认定该做法符合法律规定。没有老凭证不代表无法确权,关键看管业事实


问:"三个有利于"原则具体指什么?政府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


答:"三个有利于"是指:有利于生产生活、有利于经营管理、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这一原则仅在各方证据均不足以证明权属主体时才能适用,不是政府确权时可以随意分配土地的依据。


法律依据:(2026)最高法行申 1170 号裁定。最高法在裁定中明确了两步走的逻辑:第一步,优先依据各方提交的证据材料确认权属,有证据能证明的,依法确认;第二步,只有现有证据不足以确定权属主体时,才按照"三个有利于"原则确认。这两步不能颠倒,不能跳过第一步直接适用"三个有利于"


问:土地确权结果,会直接影响后续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分配吗?


答:会。土地所有权确权给谁,对应的土地补偿款就归该集体经济组织。权属纠纷往往也是征收补偿分配的前置争议,权属不清,补偿分配就无法进行。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 49 条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32 条规定,各项补偿费用应当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权属确权是补偿分配的前提,权属争议不解决,补偿款就无法准确分配到位


问:对政府作出的土地权属确权决定不服,应当怎么维权?


答:土地权属确权决定属于《行政规定的复议前置情形,收到确权决定后应先在 60 日内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起诉。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为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不服复议决定的,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


问:土地即将征收,权属争议还没解决,怎么办?


答:建议同步做好两件事:一是尽快推动权属争议解决;二是固定土地使用证据。征收不会因为权属争议而停下来等,如果土地已经进入征收程序,权属争议未解决可能导致补偿款被错误分配。


实务建议:在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情况下,权利人应当尽快收集并固定长期管业证据(土地耕种记录、管护证明、历史协议、现场照片等),同时向征收部门书面申明权属争议情况,要求在争议解决前暂不分配补偿款。必要时可同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避免征收程序走完后再维权难度加大。


四、盛廷律师提醒


集体土地权属争议是征收维权中常见的前置纠纷,很多被征收人在权属不清的情况下被动接受征收,结果补偿款被错误分配,维权难度大增。结合最高法(2026)最高法行申 1170 号裁定,在此郑重提醒:


第一,管业事实是确权的关键证据。发生集体土地权属争议时,村民小组或权利人应当尽可能收集长期管业证据,例如土地耕种记录、管护证明、历史协议、现场照片等。本案中,争议各方都没有土改、"四固定"时期的历史权属凭证,田阳区政府正是依据管业事实作出的确权决定。管业事实在无历史权属凭证案件中至关重要。


第二,"三个有利于"不是政府随意分配土地的借口。最高法在本案中明确了两步走逻辑:有证据的,依据证据确权;证据不足的,才适用"三个有利于"原则。两步不能颠倒。如果政府跳过证据审查直接适用"三个有利于"分配土地,被征收人可以在复议和诉讼中主张程序违法。


第三,土地权属纠纷解决周期较长,要提前准备。本案中,田阳区政府 2021 年 6 月作出确权决定,经过行政复议、一审、二审,到最高法 2026 年 7 月作出再审裁定,历时 5 年。如果土地即将启动征收,建议同步固定土地使用证据,避免权属争议影响征收补偿权益。


第四,确权决定不服要先复议再诉讼。土地权属确权案件适用复议前置,不能直接起诉。收到确权决定后,应当在 60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后仍不服的,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务必把握法定期限。


五、结语


这个案子给所有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人提了个醒:权属争议不解决,补偿分配就悬而未决。


最高法(2026)最高法行申 1170 号裁定确立了两步走的确权规则:行政机关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优先依据各方提交的证据材料确认权属;各方均无历史权属凭证、现有证据不足以确定权属主体时,可以按照"三个有利于"原则(有利于生产生活、有利于经营管理、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予以确权。管业事实是确权的基础证据,权利人应当重视日常土地使用证据的收集和保存。


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征拆行政律师团队深耕征地拆迁行政诉讼 19 年,承办了大量集体土地权属争议、征收补偿分配纠纷案件。如果您在征地拆迁中遇到土地权属不清、补偿分配争议等问题,建议在收到确权决定或征收公告后尽快咨询专业律师,不要因犹豫错过 60 日复议期和复议后 15 日起诉期。咨询方式:400-008-3455,或访问盛廷律所官网 shengtinglaw.com 获取专业法律解答。


温馨提示:以上内容为最高法判例的裁判规则解读,不作为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集体土地权属争议涉及历史沿革、管业事实、征收程序等多项因素的复杂判断,各地确权程序和标准存在差异,建议结合自身情况咨询专业律师后再决定维权方案。本案为最高法判例解读,再审申请人由其他律所代理,盛廷律师仅就裁判规则作普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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