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16)川04民终102号
原告:某羊汤馆
被告:攀枝花市仁和区土地储备中心
诉求: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及违约造成的损失。
【案情简介】
2014年1月23日,原告作为被征收人某羊汤馆(乙方)与土储中心作为征收人(甲方)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原告房屋面积747.89㎡,甲方根据评估结果给予乙方房屋价值补偿、临时安置费、搬迁费、奖励等共计80万元。
另甲方为乙方提供约436㎡(以发证面积为准)的商铺进行安置,其中300㎡乙方按5000元/㎡的价格购买,其余面积乙方按8000元/㎡的价格购买,乙方应支付商铺购买款暂定为贰佰伍拾捌万捌仟元整(以发证面积核算房款,多退少补)。
商铺的交付时间:甲方保证在2014年6月30日前将商铺交给乙方;商铺的付款方式:
(一)经乙方同意,房屋的补偿费用80万元用于抵扣乙方购买商铺的费用。
(二)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在一个月内需向甲方交付商铺80%的购房款,即:贰佰零柒万零肆佰元整。
(三)甲方将商铺交给乙方时,乙方需将商铺剩余的房款和室外楼梯的建设费用一并交付给甲方。
并约定了违约责任:
(一)甲方逾期向乙方交付商铺,应承担乙方总房款每天万分之一违约金。
(二)甲方逾期未办理乙方房屋产权相关手续,应承担乙方总房款每天万分之一违约金。
(三)若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违约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四)甲乙双方不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的,视为违约,由此造成的损失全部由违约方承担。
2014年2月24日,某羊汤馆向土储中心交付购房款1270400元。协议约定的交房日期到期后,土储中心未向某羊汤馆交付位于“南洋瑞景”的安置房。2014年7月23日,某羊汤馆向土储中心提交了《致攀枝花市仁和区土地储备中心函》,催促土储中心及时交房。因土储中心未依约交房,羊汤馆诉至法院,要求土地中心承担违约责任及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裁判观点】
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依法应予保护。某羊汤馆履行了拆除建筑的义务,土储中心未依约向某羊汤馆交付安置的房屋,系违约行为,应按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故对某羊汤馆要求土储中心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另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关于违约金与约定的损失赔偿是否可以同时适用,以及损失项目、数额的确定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在约定的违约金过低的情况下,守约方在主张违约金的同时可以主张实际损失大于违约金部分的赔偿。
【判决结果】
土地储备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某羊汤馆违约金163820.4元,赔偿某羊汤馆损失259274元,两项合计423094.4元。
【律师提醒】
在征收拆迁中,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被征收人在签署征收安置补偿协议时一定要注意如下问题:
1.首先,不签空白协议,避免掉进陷阱,从而造成法律维权的被动;
2.其次,安置补偿协议应对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进行明确约定;
3.最后,最好在协议中约定政府违约需要承担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或者损失计算方式,一方面是为了促使政府积极履行安置补偿义务,另一方面是为了政府违约后通过诉讼途径追究其违约责任。
遇到拆迁,不必慌张,各地拆迁政策不同,拆迁案件本身复杂,切勿简单套用,建议寻求专业法律的救助,为自己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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