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出房屋评估报告的机构,真的是你投票选出的那家吗?
这是一个关于拆迁评估的故事——“被掉包”的房屋评估机构。
2018年6月,湖北省荆州市某区进行旧城改造,冯先生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在征收拆迁过程中,冯先生收到了房屋征收分户评估单。看到评估单上的补偿价格,冯先生很不满意,补偿价格明显低于自家房屋的实际价值。
再仔细一看,冯先生发现:当初自己明明参与了评估机构的评选,但现在评估单上盖章的评估机构竟然不是被征收人投票选出的那家。
带着疑问,冯先生咨询律师后得知,征收方这种擅自更换评估机构的做法明显不合法。在律师的指导下,冯先生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并针对征收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庭审时,法院也认定征收方擅自更换评估机构,致使分户评估单的作出不合法。
要知道,在征收的诸多程序中,房屋评估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它是征收补偿的重要依据,直接关系被征收人的补偿安置利益。而在评估机构的选定上,也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这个条文的意思是说:
首先,评估机构应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并且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确定,而不是由征收方决定的;
其次,评估机构依法选定后,没经过合法有效的程序是不能随意调整或更换的。
在冯先生这个案例中,评估机构的选定程序是无懈可击的:
房屋征收部门召开会议,以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征求意见,发放《测绘、评估机构协商选定表》,由被征收人对房屋评估机构进行投票选定,最后选定湖北省某房地产评估经纪事务所为房屋征收的评估机构,并在征收范围内进行了公示。
但是,程序看似合法,也不保证结果就没有问题——冯先生收到的房屋征收分户评估单,却是由另一家评估机构湖北某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并不是由原先协商选定的那家评估机构作出来的,且征收方也没有提供任何有效证据证明更换评估机构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
最终,因这种明显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做法,冯先生收到的分户评估单被判定无效。
在此提醒广大被征收人:
评估环节的套路多种多样,可能超乎你的想象,作为被征收人一定要注意识别,并掌握一些基本的救济途径。具体的救济方法请点击链接:
对绵阳旧城改造房屋评估报告不满意,估价师应该怎样才能作为征收补偿依据
遇到评估要小心
不理不管不可取
评估流程要熟悉
评估知识顺手记
审稿人:何艳/编辑:彭丽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