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四十三,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43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从形式和实质审查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义务机关对公民的信息公开申请,应进行形式性审查和实质性审查,并依法依程序进行答复。
标签:信息公开|形式审查|实质审查|
案情简介:某公司因被告知其生产及办公所在地已经被收储,遂向兰山国土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对其生产及办公用地进行收储的批准性文件。兰山国土局以公司没能提供与地块利益相关的文书为由,未提供该宗土地信息公开内容。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答复,判令被告不当履行答复违法,并重新进行答复。
法院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被告在收到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答复。对于该案,被告未提供任何证据,不能证明其作出的涉案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故涉案行政行为在形式性审查和实质性审查的程序上存在明显不当,该信息公开的答复行为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实务要点:行政机关对被诉行政行为应依法提供证据,以证明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行政机关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对公民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已经进行了形式性审查和实质性审查的,该行政行为违法,应予撤销。
案例索引: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5)河行初字第37号“某公司与兰山国土局信息公开一案”,见《某某公司与某某兰山分局一审行政判决书》(审判长沈华芳,人民陪审员齐新昕,人民陪审员刘洪涛),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6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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