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二十七,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27实施强拆,需遵循调查认定并作出行政决定的程序
——行政机关实施拆除行为,需严格按程序进行,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方可强制执行。
标签:强制拆除|调查认定|行政决定
案情简介:2014年,梅花镇政府在滨江滨海路梅花段道路两侧的部分搭建建筑物和生产设施的“两违”进行整治。
2014年8月21日,梅花镇政府在未自行搬离的地上物上张贴《通告》,通知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于2014年8月28日前自行搬离违建点并拆除违法建筑、退还非法占用土地。
后,2014年9月26日,沈某房屋被强制拆除。沈某起诉,要求确认梅花镇政府强拆违法
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梅花镇政府张贴《通告》,通知涉及“两违”单位和个人自行拆除,已经保障了原告的知情权,未能充分调查及明确行政相对人,仅存在程序上的瑕疵,对沈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沈某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强制拆除必须依法进行。《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本案中,梅花镇政府在对沈某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前,未对被拆除建筑物情况进行调查和认定,未针对沈某作出行政决定,仅在发出未明确行政相对人的《通告》后径行将沈某的房屋及生产设施予以强制拆除,行政程序违法。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并确认梅花镇政府于2014年9月26日组织实施强制拆除沈某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实务要点: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拆除行政行为,需严格依法依程序。对需要拆除的建筑物应进行调查和认定,同时作出的强制拆除决定要有明确行政相对人,否则即构成程序违法。
案例索引: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1行终640号“沈某与梅花镇政府强拆违法一案”,见《沈少民与长乐市梅花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二审行政判决书》(审判长曾莹,审判员郑鋆,代理审判员蔡陈飞),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6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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