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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补偿决定侵害相对人补偿选择权,应认定违法
已被浏览1759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0/03/24

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三《征收补偿决定侵害相对人补偿选择权,应认定违法》,明天,我们将和大家一起分享《强拆主体难以查明,综合初步证据及受益主体认定》,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3征收补偿决定侵害相对人补偿选择权,应认定违法


——被征收人依法享有补偿选择权,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侵犯补偿选择权的征收补偿决定违法 。


标签:行政行为 | 征收补偿 | 补偿选择 


案情简介:2011年10月29日,淮阴区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及相应征收补偿方案。何刚所有的房屋在上述征收范围内,遂向征收部门表示选择产权调换,但双方协商未果。


2012年6月14日,淮阴区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对何刚给予货币补偿款607027.15元,并于接到本决定7日内搬迁完毕。何刚不服,向淮安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淮安市政府复议维持。何刚仍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淮阴区政府对其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


法院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称《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通过对本案证据的分析,可以认定何刚选择的补偿方式为产权调换。


但淮阴区政府依征收部门于2012年6月14日作出的淮政房征补决字[2012]0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内容为:何刚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59.04平方米,设计用途为商住。因征收双方未能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淮阴区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1、被征收人货币补偿款总计607027.15元;


2、被征收人何刚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7日内搬迁完毕。


显然,该诉补偿决定确定的是货币补偿方式,侵害了何刚的补偿选择权。据此,应当依法撤销该征收补偿决定。


实务要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政府在作出补偿决定时,没有给被征收人选择补偿方式的机会而径直加以确定,属于典型违法情形,依法应予撤销。


案例索引: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201x)淮行初xxx号“何刚诉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见《何刚诉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行政判决书》,载《中国法院网》(2014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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