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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部门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应依法定程序
已被浏览1822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0/03/24

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二十三,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23征收部门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应依法定程序


——征收部门在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时,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对被征收房屋进行价值评估,否则应当依法撤销该补偿决定。


标签:行政征收 | 补偿决定 | 行政复议


案情简介:赣州市南康区政  府于2014年3月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原告王某等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南康区征收部门公开抽签(摇号)选定某评估公司对原告所有房屋进行评估,并由其作出房地产征收估价报告。


后南康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规定原告可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两种方式。原告不服评估结果,向赣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征收补偿决定。


赣州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南康区政府的补偿决定,原告不服向赣州市中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条至二十六之规定,被征收人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房屋征收单位应当在被征收人收到评估报告后经复核、鉴定程序完毕后才能作出补偿决定。


本案中,被告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政府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作出后,同时将房地产征收估价报告连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原告,未保障原告对评估报告申请复核、鉴定的权利,违反了上述条例程序规定,该补偿决定依法应当撤销。


鉴于被告南康区人民政府在诉讼期间已自行撤销该补偿决定,但原告不撤诉,依法应当判决确认被告南康区人民政府所作征收补偿决定违法;被告赣州市人民政府维持不当,其作出的复议决定应当依法撤销。


实务要点:房屋征收单位应当在被征收人收到评估报告后经复核、鉴定程序完毕后才能作出补偿决定。同时将房地产征收估价报告连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送达被征收人的,侵害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申请复核、鉴定的权利,依法应当撤销。


案例索引: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赣中行初字第101号“王某等四人不服被告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及被告赣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见《王兆宾、王兆裕、王兆容、王兆萌与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及赣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审行政判决书》,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6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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