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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拆主体难以查明,综合初步证据及受益主体认定
已被浏览1505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0/03/24

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四《强拆主体难以查明,综合初步证据及受益主体认定》,明天,我们将和大家一起分享《审查范围:赔偿请求能否成立和义务机关担责与否》,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4、 强拆主体难以查明,综合初步证据及受益主体认定


——对行政机关否认其为强拆主体,且难以查明的,应综合行政相对人提出的初步证据及被诉行政行为受益主体认定。


标签:非法强拆|举证责任|主体认定|初步证据|受益主体


案情简介:某市区政府实施拆迁工程,征收期限为2013年4月9日至2013年4月30日。赵某、李某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征收期内未达成征收补偿协议。2015年7月11日,赵某等房屋被不明人员拆除。赵某等诉请认定强拆行政行为违法。


法院认为:案件焦点为某市区政府是否实施强制拆除赵某等房屋行为。


1、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赵某等房屋在某市区政府征收决定范围内,某市区政府为征收人,赵某等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


2、双方未在征收期内达成征收补偿协议,2015年7月11日,赵某等房屋被强拆。在某市区政府否定其为强拆主体,强拆主体难以查明时,应结合赵某等提出的初步证据及被诉行政行为受益主体认定,否则难以弥补相关权利人合法财产损失,无法解决其实际权益受到侵害问题。


3、赵某等作为举证能力处于弱势地位一方,通过提供照片、电话录音、报警等证据,证明其所属房屋已被强拆,已经完成初步举证。某市区政府未提供足够证据推翻赵某等主张,也不能合理说明强拆主体,且是该强拆行为受益主体,应对该强拆行为承担责任。


实务要点:强拆主体无法确定的,应综合行政相对人提供的初步证据及受益主体认定。被诉行政机关如不能合理说明强拆主体,且是该行为受益主体的,应对该强拆行为负责。


案例索引: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鲁行终476号“赵某、李某与某市区政府非法强拆纠纷案”,见《赵彬、李金春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裁定书》(审判长山莹,代理审判员宋海东,代理审判员赵轶宁),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7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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