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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机关参与强拆,组织协调的行政主体为适格被告
已被浏览1989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0/03/24

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四十 一,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41多机关参与强拆,组织协调的行政主体为适格被告


——多行政主体都参与强拆,起诉时法院认为起到组织协调功能的行政机关属于适格被告,驳回原告对其他被告的起诉


标签:违法强拆|适格被吿|程序违法


案情简介:刘某系六安市某村村民,在本村拥有住房,2015年2月,村委会通知刘某,区政府要在房屋所在区域实施拆迁。后裕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向刘某以违法建筑为由作出限期拆除通知、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刘某未予以拆除,2015年9月,裕安区政府、裕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裕安区司法局、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裕安区平桥乡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一同将刘某房屋强制拆除,刘某认为,以上实施强制拆行为严重违法,请求确认上述强拆主体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本院认为:裕安区人民政府当庭认可其组织协调其他被告实施了被诉强拆行为,结合六安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向其下发的交办通知,应认定被诉行政强制行为的责任主体为行为的组织实施者裕安区人民政府,另,强拆责任主体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的程序进行强拆,最终确认了裕安区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驳回对其他被告的起诉;


实务要点:多机关参与强拆,原告将所有参加人都起诉的,起组织协调作用的行政主体为适格被吿。


案例索引: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六行初字第00113号“刘胜海诉裕安区政府、裕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裕安区司法局、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裕安区平桥乡人民政府强拆违法案”,见刘胜海与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六安市裕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一审行政判决书(审判长张西湖,代理审判员刘莹洁,人民陪审员许庆祝)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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