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关于“非住宅房屋”的定义,在我们的日常认知里。非住宅房屋是指专门用于工业、交通、仓储用房;商业、金融和信息用房;教育、医疗卫生和科研用房;文化、新闻、娱乐、园林绿化、体育用房;机关事业办公用房;军事用房,等等。
但是,拆迁中常见的“非宅”,全称是“非宅基地上住房”,与它相对应的是“宅基地上住房”。
宅基地上住房
那么,什么是“宅基地上住房”?
可以简要从三个要素出发分析,地、房、人(户口)。
“地”: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之规定,宅基地是指农民依法取得的用于建造住宅及其生活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
“房”:
向村集体申请(申请过程见下边附文)一块集体建设用地。在此块地上盖房子,用于安家居住,这种房子叫做“宅基地上住房”。
“人口”:
它的申请主体只能是农村村民,非农业户口的城镇居民是不能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根据法律的规定可以总结为,农村村民(是否严格要求是本村村民,司法实践上更倾向于不做严格要求,只要是农村村民就可以)。
非宅基地上住房
有了“宅基地上住房”的定义,“非宅基地上住房”的定义也就不难确定。
在定义“非宅”之前,我们要明白“非宅”说法的来源。
来源:
关于“非宅”的说法,主要是来源于征收方,按照他们的逻辑,只要不符合“宅基地上住房”中三要素中的任何一个要素,就会被定义为“非宅”。
几种情况:
比如,不是农村户口、没有依法办理宅基地证、房子不是用来居住、土地性质是农用地等。
非宅和宅基地上住房拆迁补偿有什么不同?
尤其在遇到征地拆迁的情况下,就会出现“非宅拆除”,“非宅腾退”等宣传。
因为,一旦被认定为非宅,就不能享受宅基地上住宅房屋的补偿标准,而只给一个重置成新或者叫实际建造成本价的补偿。
如此分析,大家也就明白了,关于“非宅”好像更多层面上是征收方主动“创造”的一个名词,法律上或者政策上,并没有官方的说法和提及,或许我们也可以理解为它是拆迁领域独有的一个名词,用来明确区分补偿款标准的。
不过确实存在这种情况,某区域并不是“宅基地上住房”,而是各种各样不符合规划、环保的方式存在,比如,
小作坊片区、
私搭乱建的商铺、
不符合居住条件的工棚区、
村内侵街占道房、
豪华大棚房等。
在北京地区,似乎更是多见,昌平阳坊镇、马池口镇、南口镇、小汤山镇、太平庄北街南侧北七家镇、通州区西集镇、回龙观“北四村”、顺义区后沙峪镇、密云区新农村等地出现“非宅腾退项目”。
这些项目都是政府在下狠心整治散乱污,还居民一片宜居空间。要明确将其确定为“非宅”,定性之后,将其依法拆除。
综上所述,面对“非宅”,要客观分析,具体事情具体对待,属于“非宅”毋庸置疑,我们要将其整治拆除;不属于“非宅”,我们要谨慎合法对待,不可以随意拆除。
附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规定,
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审核后,报县(市)审批。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受理宅基地申请后,要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并合法宅基地证。
撰稿|尚晓娟
审稿|尚晓娟
编辑|马睿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