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建设项目是否合法,要看项目是否符合规划,即是否符合我们通常所说的“四规划一计划”。
此前,我们有对《房屋征收决定》违法点之是否符合“四规划一计划” (点击链接查看)进行过讲解。
谈到一个地区的规划、计划,大部分老百姓的感觉是很空、很大,没有直观的概念,觉得似乎和自己关系不是很大,其实不然。
那么在实践中,拆迁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计划,是如何对被拆迁人的维权产生重要影响的呢?
一、从一个县政府被驳回再审申请说起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平县政府)收到了因不服二审法院判决自己作出的征收决定违法而申请再审,却被最高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书。
最高院的这个裁定一出,起诉镇平县政府的16名被拆迁人都松了一口气,板上钉钉了。
镇平县政府的征收决定涉及房屋700余处,并且已经完成97%以上的房屋征收任务,只剩下27户因对补偿有异议,而未能达成补偿协议。
就是在这27户中,有16个被拆迁人联合起来通过提起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通过一审、二审,得到了理想的胜诉判决:征收决定被判违法。
镇平县政府试图申请再审,也被驳回。至此,这16名被拆迁人拥有了为自己争取合理补偿的有力法律依据。
二、征收决定因不符合年度计划而违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二审法院之所以判决征收决定违法,关键就在于镇平县政府没有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文本证据材料。
拿不出年度计划,说明镇平县政府根本没有相关材料。事实上,在庭审中,镇平县政府只提交了镇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复函,试图用这个来作证明其进行的征收符合年度计划。
但是,这个复函不是计划本身,又如何能证明拆迁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呢?
于是,二审法院依据行政诉讼举证规则和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认定仅凭该复函无法证明涉案征收决定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并以涉案征收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为由,判决确认涉案征收决定违法。最高院也认定二审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
这个案子就是很典型的一个拆迁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计划,能对被拆迁人的维权产生重要影响的例子。
附:什么是“四规划一计划”
“四规划”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专项规划;“一计划”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由发改委编制,是安排指导全国或某一地区的社会、经济、文化建设工作的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编制,是各级行政区域对今后一段时期内(通常为15年)土地利用的总安排。
城乡规划:由各级人民政府编制,是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进行城市空间功能布局,综合部署各项建设的规划,属于重要的公共政策。
专项规划: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是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简称为专项规划。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是国家或某一地区,对一定时期内国民经济的主要活动、科学技术、教育事业和社会发展所作的规划和安排。
撰稿:胡拓颖/审稿:何艳 /编辑:马睿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