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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讲:征收方说 “院子不算钱”?别信!国有土地上的空地院落,法律明确要补偿
已被浏览11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5/08/15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政府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国有土地进行征收时,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给予被征收人公平、合理的补偿。对于被征收人而言,虽然对这一规定并不陌生,但对于公平合理的具体含义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在国有土地征收过程中,除了对房屋进行补偿之外,院落的空地是否应当获得补偿?

 

空地院落征收补偿.jpg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经登记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补偿的答复》中给出了明确答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应将当事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一并予以征收补偿。

 

据此可以回答“征收过程中,院落是否能够获得补偿?”这一问题。首先,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具有合法土地使用权的院落和空地都是应当获得征收补偿的。其次,院落和空地的征收补偿标准应当按照征收时当地产市场价格进行补偿。

 

征收补偿与被征收人的财产权益密切相关,在征收时被征收人需要了解清楚自身应当获得的征收补偿的内容和数额,这样才能够更好的保护自身权益。

 

一方面,被征收人需要了解征收补偿的内容,征收补偿如何确定。

 

首先,被征收人应当获得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费用以及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费用。同时,在了解国务院有关院落空地的规定之后,被征收人应当了解被征收房屋的院落也是应当获得征收补偿的。

 

其次,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可以知道,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评估办法制定之后,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评估确定。因此被征收人可以向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了解房屋征收的评估办法,通过负责评估的机构了解具体评估结果。

 

另一方面,被征收人还需要了解,在征收补偿不合理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方法。

 

在征收补偿的评估阶段,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被征收人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除此之外,被征收人也可以在规定时间期限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总的来说,被征收人应当主动了解自身依法应当获得征收补偿的内容,例如除了房屋,具有使用权的院落和空地也应获得征收补偿。为了更好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被征收人还可以向有关部门了解信息以及及时关注公告和通知,面对有异议的征收决定,应当及时依法采取措施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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