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解读人民法院案例库权威案例,帮助您了解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标准
亲爱的乡亲们,你知道人民法院案例库是什么吗?它是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的权威案例平台,里面收录的案例对全国法院审理类似案件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今天我们要解读的,就是案例库中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的八个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来自全国各地法院,凝聚了统一的裁判标准,对我们维护自身权益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案例一:村委会不能以村民会议形式剥夺成员资格
入库编号:2023-11-2-044-001
裁判文书号:(2020)鲁1626民初5279号、(2021)鲁16民终1155号
李某甲因离婚后被村委会以村民会议决议形式剥夺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无法获得土地补偿款。村委会辩称她是空挂户,再婚应迁出户口。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甲因结婚迁入户口并分得土地,已取得成员资格。虽然离婚后各自再婚,但户口仍在村内,且此前一直获得土地补偿款。法院强调,村民会议决议虽属村民自治范畴,但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更不能剥夺公民的基本权益。即使决议经过民主程序,若内容违法,亦属无效。
本案启示:村集体不能通过投票方式剥夺你的合法成员权益,法律保护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
案例二:妇女不因离婚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入库编号:2024-07-2-044-004
裁判文书号:(2023)赣0404民初2439号
蔡某珠离婚后,户口仍在前夫所在村组,但村组以离婚妇女为由拒绝分配征收补偿款。村组辩称经过村民表决,同样情况的离婚妇女都不分配。法院认为,蔡某珠因婚姻落户该村组,离婚后户籍未迁出且仍在村内居住生活,应认定其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不得以妇女离婚为由侵害其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权益。村民会议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本案启示:离婚不丢资格,妇女权益受法律特殊保护,村规民约不能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
案例三:乡镇政府应实质性履行监督职责
入库编号:2024-12-3-021-009
裁判文书号:(2021)青8601行初109号、(2021)青01行终88号
陈某利因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未被认定为成员,向街道办事处申请履行职责。街道办虽发出核实通知,但未实质跟进,村委会仍拒绝承认其成员资格。法院认为,街道办作为派出机关,负有法定监督职责,不能仅形式上下发通知,而应确保村委会依法改正违法行为。法院判决街道办继续履行监督职责,督促村委会落实整改。
本案启示:政府监督不能流于形式,必须实实在在督促村集体改正违法行为。
案例四:未取得《股权证》的外嫁女仍可认定成员资格
入库编号:2024-07-2-044-005
裁判文书号:(2022)琼0108民初10834号、(2023)琼01民终2919号、(2024)琼民再37号
张某梅婚后户口未迁出,但仍被村小组以未取得《股权证》为由拒绝分配征地补偿款。法院再审认为,股权证并非认定成员资格的唯一标准,应以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是否以集体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为依据,综合考量户籍、生产生活状况等因素。张某梅婚后仍在原村居住、享有土地承包权、参加选举,且未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享受权益,故应认定其成员资格。
本案启示:有没有股权证不是关键,关键在于你是否依赖这片土地生活。
案例五:户籍不是认定成员资格的唯一因素
入库编号:2025-12-3-021-001
裁判文书号:(2023)吉01行初56号、(2023)吉行终449号
孙某琴因孩子上学将户口迁出,村里以其非本村村民为由拒绝安置补偿。法院认为,成员资格认定应综合考虑户籍、土地承包关系、生产生活情况、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孙某琴在村内有承包地并长期居住,村委会也出具证明认可其村民身份,仅以户籍迁出为由否定其资格,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案启示:户口迁出不一定丧失成员资格,要综合看你与村集体的实际联系。
案例六:外嫁女土地权益受平等保护
入库编号:2023-07-2-044-001
裁判文书号:(2020)苏0923民初2646号
孙某与外村人结婚后户口未迁出,村居委会以婚出姑娘为由拒绝发放分红款。法院认为,孙某在村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婚后未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承包地,村居委会未举证证明其丧失成员资格。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不得以结婚为由侵害其权益。
本案启示:结婚不是剥夺你权益的理由,法律为农村妇女撑腰!
案例七:不符合收养条件的养女可享有成员资格
入库编号:2023-16-2-044-001
裁判文书号:(2011)韶波法民一初字第40号、(2012)韶中法民再终字第7号
杨某玉被收养但未办理合法手续,村里不承认其成员资格。法院再审认为,即便收养关系不成立,但杨某玉自幼在村内生活、落户,已与村集体形成稳定权利义务关系,应认定其具有成员资格,享有平等的土地补偿款分配权。
本案启示:法律尊重事实生活关系,长期在村生活的人不应被排除在集体之外。
案例八:乡镇政府应落实责令改正职责
入库编号:2025-12-3-021-002
裁判文书号:(2023)鲁0783行初17号、(2023)鲁07行终221号、(2024)鲁行再19号
郭某花因村规民约侵害其权益,向镇政府申请责令改正。镇政府发出整改通知但未跟进落实,村委会未作任何整改。法院再审认为,镇政府未实质性履行监督职责,不能仅下发通知了事,而应采取约谈、协调、督促等措施确保整改到位。
本案启示:政府监督要动真格,发文件不落实等于没管!
【法院裁判理念总结】——四大要点
妇女权益特殊保护:外嫁、离婚、丧偶,都不自动丧失成员资格。
户籍不是唯一标准:生活关系、土地依赖、贡献等都重要。
村规民约不能违法:再民主的决议,违法也无效。
政府监督要实打实:发通知不算完,得真整改、真落实。
这些来自人民法院案例库的权威判例,为我们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如果你或身边的人正遇到成员资格纠纷,别慌,记住:法院是讲理的地方,法律是站在公平这一边的!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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