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该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的一大亮点就是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了明确定义,在此之前,我国并没有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的全国性统一立法,各地关于成员身份认定存在一定差异性,严重影响司法的权威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施行将有效打破这一僵局。
一、如何定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一条明确: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由此可见,此法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了合理界定,这将有效避免定义不明确造成权益无法保障的尴尬局面。
此法里亦明确,对因成员生育而增加的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因成员结婚、收养或者因政策性移民而增加的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应当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哪些权利?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选举和被选举为成员代表、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
(二)依照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参加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参与表决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事项和重要事务;
(三)查阅、复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报告、会议记录等资料,了解有关情况;
(四)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和集体收益的分配、使用,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依法承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六)依法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七)参与分配集体收益;
(八)集体土地被征收征用时参与分配土地补偿费等;
(九)享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服务和福利;
(十)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分别从民主参与、组织管理、监督权利、经济权益、成员的服务和福利等角度分别明确和保障了农村成员的基本权利,旨在增强成员的参与感、责任感和对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能力。从立法的角度进一步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如何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此法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成员大会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时也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制作或者变更成员名册。成员名册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并且赋予了省级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对成员身份进行具体规定的权力,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确认作出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施行,势必将进一步保障村民的实体权利,如果您有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相关的疑惑,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了解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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