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农民而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享有包括参与、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活动,依法承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土地、在集体土地被征收征用时参与分配土地补偿费用等多项权利。因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对于农民有着重要意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村民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权利的前提条件。我国重视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然而在以往的实践中,却存在着外嫁女成员资格认定困难等问题。
具体而言,由于外嫁女需要从一个集体经济组织进入另一个集体经济组织,也因此面临两方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成员身份的争议。对于外嫁女外嫁之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言,往往认为出嫁后,外嫁女就不再是本经济组织成员。而对于外嫁后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而言,也往往认为外嫁女不属于其成员。这就导致外嫁女无法获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无法相应相应权利或参与相关利益分配,使得外嫁女的个人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那么外嫁女能否获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有相应权利?
2025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对这一问题做出了明确回答,破解了外嫁女成员资格认定困难的问题,有力地保护了外嫁女的相关合法权益。
首先是外嫁女在外嫁之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因此,如果外嫁女在外嫁之前的自身情况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条件,都将获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获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外嫁女在外嫁之后,其在外嫁前所获得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是否自动丧失?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八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因就学、服役、务工、经商、离婚、丧偶、服刑等原因而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未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取消其成员身份。
因此,外嫁女在外嫁前获得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不会因为结婚的原因而自动丧失。若是外嫁女外嫁之后,未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那么其在外嫁前获得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就不能被取消。在此情况下,外嫁女依然对原集体经济组织享有相应权利,有权参与其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的分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实施,破解了外嫁女成员资格认定的难题。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因此以结婚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各项权益的行为是违法的。妇女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各项权益都受到法律的保护,妇女有权针对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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