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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提高补偿?不能只坐以待毙,被征收人可行使这项权力!
已被浏览54044次 更新时间: 2021/02/18

征收拆迁中,征收补偿安置是被征收人最为关心的,往往这部分也是争议的焦点。如何让征收方与被征收人都满意,简直是个世纪大难题。解决好拆迁补偿安置,小到能提升百姓的幸福感,大到促进了社会和谐。


怎样解决好呢?我们都知道,拆迁谈判是一个最直接的解决方式,但也不排除存在态度坚硬的一方甚至谈崩的可能,那么,除了谈判还有什么好办法解决拆迁补偿问题吗,答案是有的,法律给了我们一个完美解答,去申请听证会!


可以申请听证的法律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由以上法律可知,当被征收人对安置补偿方案不满意,通过沟通仍然不能达成合意时,可以通过申请听证会的方式,争取话语权,理性沟通论证,达成合理补偿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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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申请听证应满足:

一、多数被征收人认为补偿不合理申请听证。


二、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听证。


例如,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可以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听证会应按照如下程序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对举办听证会的程序做出了的规定。


首先,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必要的情况下,要予以公告;

第二,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三,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第四,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和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最后,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对征收补偿不满意,还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去法院起诉的方式进行维权,以什么方式维权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既然政府给我们敞开说话的渠道,我们就要把握好机会,申请听证,公开论证,相信在透明程序中尽可能的会实现普遍公平。



撰稿|苗盼盼


审稿|钟常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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