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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房拆迁不补偿?最高院再强调:非违建,非超期临建,都要补偿
已被浏览86417次 更新时间: 2021/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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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中村或旧城区,有很多房子因为历史原因没有办理产权登记,或者没有办理审批许可手续,成了“无证房”。这些“无证房”平时一般不被人注意, 可一旦面临征收、拆迁,房屋主人的烦恼就滚滚而来。


辽宁沈阳的金女士就因此和作为拆迁方的区政府来来回回打了好几次官司。幸运的是,一审、二审,金女士都胜诉了,法院判决区政府要对金女士进行补偿安置。但是败诉的区政府并不服判,又向最高院申请了再审想据理力争。


最高院会被区政府说服吗?金女士还能获得胜诉吗?


这可是关系到金女士房屋能否获得补偿的大事。


不求拆迁暴富,只求拆迁不降低自己的生活水平,这是大部分被拆迁当事人最朴素的心愿,也是法律明确规定对被拆迁人要实现的最基本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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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房该不该补偿?

金女士的房屋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这个案子的争议焦点就是:金女士的无证房,以及金女士享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否应该给予补偿安置。


政府在决定征收房屋前,先要做一件事——对征收范围内没有登记的房屋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这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因为有登记且登记清晰无误的房子,自然可以直接依据登记的情况进行后续征收安排,只有没有登记的房屋情况比较复杂,需要梳理清楚,才能公正无误地进行后续拆迁工作。


如果经过调查,这些没有登记的房屋被认定为合法建筑,临时建筑也没有超过批准期限的,那么就按正常的拆迁流程走,该补偿安置的补偿安置。反之,如果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那就不给补偿。


最高院也强调: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往往情况很复杂,尤其是城中村或旧城区,存在大量因历史原因没办理产权登记或者没办理审批许可手续的房屋。对于这类房屋,政府要组织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并且在行政诉讼中政府要承担相关举证责任。


也就是说,没有登记的房屋是不是合法?需要负责调查、认定、处理的相关部门来作出调查、认定和处理,这是它们的法定职责。


在金女士的案子中,区政府既没有发布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又没有对案涉无证房及构筑物进行调查、认定及处理。


区政府委托评估机构对案涉无证房及构筑物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送达金女士。在金女士对评估结果没有异议并自动搬迁后,区政府又称评估错误,不予补偿。如此出尔反尔且先不说,关键是不给予补偿占理吗?有没有依据?符不符合法律规定?


区政府主张无证房及构筑物不应给予补偿,这一点并没有获得最高院支持。为什么呢?因为金女士的无证房及构筑物并没有被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也就是说,金女士的房屋,虽然是无证房,也该补偿!



无证房该补偿多少?

关于金女士的无证房及构筑物的补偿数额。最高院是这样说的:


鉴于诉讼时涉案建筑已被拆除,而评估报告系基于双方当事人共同确定的评估项目及数量而作出,双方当事人对评估数额均无异议,一、二审法院参照评估报告确定无证房及构筑物的估价结果,判令区政府向金女士给付无证房及构筑物的补偿款,并无不当。


也就是说,无证房补偿多少,也可以按照房屋评估结果来,该补多少补多少,保障被征收人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在金女士的案子中,区政府申请再审,最终被最高院驳回。金女士获得胜诉!


 


作者:胡拓颖

审稿人参考:

本案案例来源:(2020)最高法行申43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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