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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廷律所 > 经典案例 > 征拆维权指南
房屋临近河道,地方防汛抗旱指挥部有权拆除吗
已被浏览67634次 更新时间: 2021/03/15
关键词 宅基地征收

每年汛期一到,一个部门的身影便活跃起来,这便是“防汛抗旱指挥部”。与此同时,有些临近河道的家户会收到一纸文书,即“限期拆除决定书”或者“限期拆除通知书”,上面赫然写着:限你于几日内或者于某日前拆除违法建设;逾期不自行拆除的,将由某单位组织拆除……平日里安分守己的老百姓甚至不曾与法律打过什么交道,如今骤然接到限期拆除自家房屋的行政命令,不免心内惊惶:这该如何是好?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的一位委托人柳先生便遭遇了这一情况。


柳先生在保定市某县某村有一处宅基地,并有宅基地使用权证。宅基地面积为409平方米左右,地上建有房屋。2020年,县人民政府、乡人民政府、县南某防洪治理工程现场指挥部、县南某防洪治理工程拆迁安置指挥部以“防洪治理工程”为名,征收柳先生所在村的房屋,指挥部亦曾向柳先生提出征收他的房屋。但该征收项目从未向柳先生所在村的村民征求过相关意见,亦未张贴或公示过任何征收公告与补偿安置方案,且未告知柳先生可选择评估机构,也未对柳先生的房屋进行过评估等。2020年6月25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向柳先生作出《限期清除通知书》,表示为保障河道畅通及行洪安全,责令其限期清除自己的房屋。柳先生认为政府一系列的作为不合法,故委托律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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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后,2020年7月8日,柳先生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撤销诉讼,要求撤销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作出的《限期清除通知书》;2020年8月12日,某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辩称柳先生的起诉主体不适格,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没有固定的人员和独立核算经费,不具有独立法人主体资格,不应当作为诉讼主体。


对此,盛廷律师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由有关部门、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等组成的防汛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洪工作

第四十二条同时规定:

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因此,防汛抗旱指挥部系依据《防洪法》设立,同时被《防洪法》授权行使防汛抗旱职责的组织。另外,亦有不少生效裁判文书中认定防汛抗旱指挥部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因此,本案中,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表面上没有固定的人员和独立核算经费,但其却属于依法成立、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机构,系依据《防洪法》设立,同时被《防洪法》授权行使防汛抗旱职责的组织,能够作为行政诉讼的适格被告。庭后,盛廷律师又向法院邮寄了本案代理意见,阐述了己方观点。2020年12月7日,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判决认定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主体资格适格。



接下来的问题来了,防汛抗旱指挥部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就可以要求当事人自行拆除房屋吗?当事人不自行拆除,它便有权强制拆除吗?


通过近距离了解本案案情,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本案所涉及的几个关键知识点,让知识成为我们日后应对危机时的“护身符”。


一、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作出的《限期清除通知书》对柳先生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为具体行政行为。


二、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执法目的不当,适用法律错误。


三、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没有在紧急防汛期内作出对柳先生合法房屋作出紧急处置的职权。


四、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作出的被诉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


五、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违反先补偿后搬迁原则。



每年的汛期都有房屋临近河道的当事人,收到地方防汛抗旱指挥部作出的《限期清除通知书》,一些不明就里的当事人在惊慌失措中,任由地方防汛抗旱指挥部以清障的名义拆除了自己赖以生存的房屋。然而,通过本文,你应当知道,你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通过起诉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求撤销违法作出的限期清除通知书,并让行政机关承担拆除自家房屋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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