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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评估中,房屋评估很重要!注意这三点,关系到补偿高低
已被浏览43680次 更新时间: 2021/04/23
关键词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本着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在房屋征收的过程中,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的房屋价值进行评估是很重要的事情,但是在实际生活中,被拆迁人往往对房屋评估的数据重视不够,致使之后的维权之路变得艰难起来。


征地拆迁领域评估报告的如何进行审查?


(1)评估机构的选定是否合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评估机构是由被征收人协商,协商不成,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根据法律规定,评估机构大多数情况下是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的,在不能选择的情况下,征收单位才能采取其他措施进行选择。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最常见的情形就是征收部门自己选择评估机构,剥夺了被征收人选择的权利,这种情况无疑是违法的。


(2)评估对象是否全面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不得直接按照政府指导价格确定。评估对象应当全面、客观,不得遗漏、虚构。评估对象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


(3)评估时点是否合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根据上述规定,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但是,如果征收决定公告日与作出补偿决定日之间差距较大,尤其是如果确定并支付货币补偿金时点明显迟延于房屋价值的评估时点(征收决定公告时点),则难以保障被征收人得到的货币补偿金能够购买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将违反公平补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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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评估侵害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时,应该如何维权?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相关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如果对复核结果有异议,自收到复核结果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法律赋予了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申请复核和申请专家委员会鉴定的权利。当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不满意时,一定要拿起法律道德武器进行维权,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对评估结果申请复核,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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