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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过程中,政府无权决定强拆房屋。万一拆了,怎么办?
已被浏览54291次 更新时间: 2021/06/06

放眼全国的征收拆迁案件中,有不少被征收人面临过政府征收部门或者其他相关征收方的威胁,对方称:再不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影响征收进度,就强拆你的房屋!


很多一辈子安分守己的老百姓听了这话都会很害怕,他们认为政府是权力机关,到时候肯定有权拆除房屋,还不如现在妥协了。在这种心理下,很多人签订了那份也许并不能保障自己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拆迁协议……然而,事后知道真相的他们,后悔莫及。


那么,在征收过程中,政府征收部门到底有没有强拆被征收人房屋的职权依据?如果没有,那谁在征收过程中有权拆除我的房屋?接下来,我们借卫先生的维权故事为有兴趣的读者解答一下上面两个问题。


卫先生合法所有的房屋坐落于济南市某区。2015年11月9日,区政府发布征收决定公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决定征收某村旧城更新项目规划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卫先生的涉案房屋位于该征收决定的征收范围内,且卫先生与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期限内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2016年5月9日,区政府对卫先生涉案房屋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并于7月11日进行了留置送达。7月14日,区政府还在济南时报进行了公告。征收补偿决定中,告知卫先生若不服征收补偿决定,可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卫先生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征收补偿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案件尚在一审审理期间,并未作出裁判。2016年8月17日凌晨2点前后,卫先生的涉案房屋被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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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遭横祸,卫先生怀着悲愤的心情,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区政府强拆行为违法。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四条和第八条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本案中,区政府就涉案“旧城更新项目”下达了征收决定,对包含卫先生房屋在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构筑物进行征收。据此,有权负责和组织实施该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拆迁、安置工作的是区政府及其下属政府部门。鉴于此,针对卫先生房屋被拆除的问题,区政府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其次,尽管对于本案中确认被诉的强制拆除行为实施主体由谁负举证责任,相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据此,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在穷尽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亦应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当事人的举证能力分配举证责任。相比于卫先生,区政府作为征收主体,就涉案土地上是否存在其他主体强制拆除卫先生房屋的事实,具有优势举证能力。凌晨前后强制拆除卫先生房屋,应系协调多人,动用大批人员实施的较大规模的活动,若卫先生未收到明确的法律手续,无法知晓实施主体。即使卫先生身在现场,亲眼目睹拆除过程,也只能通过摄像、录像等方式保留现场证据,而上述证据亦只能反映房屋被拆的场景,无法直接证明参与人员来自何机关或由何机关安排、主使。


本案审理中,在区政府否认强制拆除卫先生房屋的情况下,卫先生房屋被拆除的行为与区政府无关的举证责任,应由区政府承担。在区政府不予举证或拒绝举证的情况下,区政府实施强拆行为仍然具有高度的盖然性。法院要求区政府进一步提交其未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证据,但市中区政府除了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的22项证据外,再无其他证据提交。举证期限内提交的22项证据能够证明市政府征收决定的程序问题,同时证明区政府向卫先生送达了其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综上,法院认为其他主体没有强制拆除卫先生房屋的理由充分,区政府具有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的最大可能性。因此,认定区政府是对卫先生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的主体。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区政府虽然下达了房屋征收决定,但并未与卫先生达成房屋安置补偿协议,且于2016年5月9日向卫先生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于2016年7月11日进行了送达。据此,卫先生最迟可在2017年1月10日前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中,卫先生亦在法律规定时间内对征收补偿决定提起了行政诉讼。但在此期间,涉案房屋在2016年8月17日凌晨2点前后被拆除。卫先生不具有“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情形,区政府亦未做到“先补偿、后搬迁”。在此情况下,区政府对卫先生的房屋予以拆除,程序倒置,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卫先生请求确认区政府拆除其房屋的行为违法的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的判决书写得真好,笔者不禁暗暗点赞!为了方便读者理解,我们将一审法院的法言法语论证,掰开揉碎换成大白话给读者听。


一审法院主要是说:你区政府是本次征收项目的负责组织和实施单位,卫先生的合法房屋在征收范围内,有一天夜里,房屋被强拆了。卫先生起诉称区政府拆的,你区政府尽管不承认,但是拿不出未实施强拆行为的证据。而且凌晨前后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得协调多人,动用大批人员实施,这种大规模的活动最大可能是你区政府实施的。区政府尽管向卫先生作出并送达了征收补偿决定,但是人家卫先生在法定时间内提起诉讼了,不再符合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而且就算卫先生在法定时间内什么也没做,你区政府也得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也不能自己动手!


一审法院判得有理有据,尽管本案之后又经历了上诉、再审,但是二审法院以及再审法院,也就是最高人民法院都维持了一审法院的裁判观点。


故事看到这里,相信大家心里对文章开头提出的问题已经有了一个初步的判断。下面我们再一起明确一下:


对于房屋的征收,根据土地性质的不同,分为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和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合法强制拆除”程序是: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依法具有复议或诉讼的权利(复议期限60日,诉讼期限6个月),但是法律规定的时间内,被征收人既不复议、不诉讼,也不搬迁,这种情况下,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点:申请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觉得程序复杂记不住的,想想卫先生的故事。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合法强制拆除”程序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被征收人依法具有复议或诉讼的权利(复议期限60日,诉讼期限6个月),但是法律规定的时间内,被征收人既不复议、又不诉讼,也不交出土地,这种情况下,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看完卫先生的故事,你应该明白:在征收过程中,对征收范围内合法房屋的强拆应该履行法律规定的正当程序,没有履行上述程序的,你应该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权,相信法院会给出一个公正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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