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增宅基地保护条款,保障农民宅基地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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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1/08/04
关键词
宅基地征收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下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六条是对宅基地管理的相关规定,新增了一些关于宅基地保护的条款,第六十三条对侵犯村民宅基地权益规定了相关法律责任。
合理保障农民宅基地需求
农村居民点布局和建设用地规模应当遵循节约集约、因地制宜的原则合理规划。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建设用地指标,合理保障本行政区域农村村民宅基地需求。
乡(镇)、县、市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农村村民生产、生活需求,突出节约集约用地导向,科学划定宅基地范围。
农民申请宅基地的流程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应当以户为单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
没有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向所在的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宅基地申请依法经农村村民集体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范围内公示后,报乡(镇)政府审核批准。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允许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乡(镇)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将退出的宅基地优先用于保障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需求。
宅基地权益保护4个禁止
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农村村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
4个禁止:
①禁止违背农村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
②禁止违法收回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
③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④禁止强迫农村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
侵犯宅基地权益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犯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权益的,责令限期改正,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