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下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至第十三条是对耕地保护的相关规定,加强了对耕地的特殊保护。
相关规定包括: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禁止开垦范围禁开发、落实土地整理方案、保护和管理耕地土壤、严格管理耕地的使用、耕地保护的责任主体等。
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1)什么是占用耕地补偿?
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范围内,经批准占用了耕地的,要负责开垦与所占用等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即“谁占用,谁开垦”、“占用多少,开垦多少”。
(2)谁来负责开垦耕地?
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分别由县级政府、村集体和建设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3)开垦耕地不符要求怎么办?
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4)谁来验收新开垦的耕地?
省级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开垦的耕地进行验收,确保开垦的耕地落实到地块。
划入永久基本农田的还应当纳入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严格管理。占用耕地补充情况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5)需要易地开垦耕地的怎么办?
个别省、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的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易地开垦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禁止开垦范围禁开发
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从事土地开发。
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制定土地整理方案
(1)谁来制定土地整理方案?
由县级政府制定土地整理方案,促进耕地保护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2)如何实施土地整理方案?
县、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土地整理方案,对闲散地和废弃地有计划地整治、改造。
土地整理新增耕地,可以用作建设所占用耕地的补充。
鼓励社会主体依法参与土地整理。
保护和管理耕地土壤
(1)预防和治理耕地土壤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治理耕地土壤流失、污染,有计划地改造中低产田,建设高标准农田,提高耕地质量,保护黑土地等优质耕地,并依法对建设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利用作出合理安排。
(2)利用所占耕地耕作层土壤
非农业建设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3)防止破坏耕地耕作层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结构调整的引导和管理,防止破坏耕地耕作层;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应当及时组织恢复种植条件。
严格管理耕地的使用
(1)严控耕地转其他农用地
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并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
耕地应当优先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生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将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应当优先使用难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
(2)非农建设要节约用地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
(1)谁来负责耕地保护?
省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负总责,其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
省级政府应当将国务院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分解下达,落实到具体地块。
(2)谁来考核保护情况?
国务院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