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下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二条是对土地征收程序的细化规定。
规定了征收土地的主要程序有: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提出征收土地申请、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等。
程序一: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需要征收土地,由县级以上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1)征收土地预公告的内容
应包括:①征收范围 ②征收目的 ③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
(2)征收土地预公告的公布
要让社会公众知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预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3)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的注意事项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4)土地现状调查的内容
要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
(5)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内容
要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要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评估结果是申请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据。
程序二: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并制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办法。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
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单独列支。
县级以上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包括:①征收范围 ②土地现状 ③征收目的 ④补偿方式和标准 ⑤安置对象 ⑥安置方式 ⑦社会保障等。
(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县级以上政府应要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
公告上要同时载明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
如果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政府应当组织听证。
程序三: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县级以上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会等情况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对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程序四:提出征收土地申请、审批
县级以上政府完成上述征地前期工作后,才可以提出征收土地申请,报给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有批准权的政府要审查这些内容:
①征收土地的必要性、合理性;
②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规定的为了公共利益确需征收土地的情形;
③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
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程序五:发布征收土地公告
征收土地申请得到批准后,县级以上政府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要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
对个别没有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级以上政府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程序六:实施征地补偿
把相关的补偿发放给被征收人,把被征收人按照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进行妥善的搬迁安置。
总结
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完善了土地征收程序,主要有这几个方面:
①增加征收土地预公告制度;
②制定补偿安置方案征求公众意见,不少于30日;
③由审批后签订补偿协议改为审批前签订协议;
④明确是与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⑤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由省级政府制定;
⑥由县级以上政府作出补偿安置决定;
⑦征地补偿安置资金没有足额到位,不批准征地;
⑧保障被征地农民参与,行使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