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下称“土地管理法”)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与之配套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下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终于千呼万唤始出台,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根据《土地管理法》而制定,关系着亿万农民的切身利益,本文梳理了新条例的8大亮点,与广大农民朋友息息相关,更有对被征地农民的利益保护。
1、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对于土地用途的管制,以前国家一直把重心放在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上,结果对农用地与农用地之间的转化,反而缺乏了制度性的约束,相当于是有个漏洞。这就导致:实践中,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现象大量存在,严重影响了国家的粮食安全。
所以,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专门增加规定: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
耕地应当优先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生产。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将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应当优先使用难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
2、耕地保护的责任主体是省级政府
如何更好地加强耕地保护?
首先就是要明确谁来负责,责任主体是谁。有责任才会有保护的动力。
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首次从行政法规层面明确了耕地保护的责任主体,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负总责,其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
3、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
同时,国家对耕地保护责任主体——省级政府也有补偿激励,按照“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加大耕地保护补偿力度。
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4、细化土地征收程序
新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还对《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土地征收程序进行了细化规定!旨在充分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细化后的土地征收程序主要包括:
①发预公告: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启动土地征收。市、县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启动土地征收的,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②出方案:组织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进行公告和听证;
③签协议: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对个别难以达成征地安置协议的,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④报批准:完成本条例规定的征地前期工作后,方可提出征收土地申请,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⑤发公告:征收土地申请经批准后,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公布土地征收范围和征收时间,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协议的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⑥征收补偿:实施土地征收补偿。
5、明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规则
新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明确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规则。明确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方案的编制和审查要求。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对合同应当包括的内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对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再转让的,也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通知土地所有权人。
6、保障农村村民的宅基地权益
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宅基地布局和建设用地指标安排作出了明确规定。还针对部分地方在合村并居中出现的侵犯农村村民宅基地合法权益的问题,专门作出四禁止规定:
①禁止违背农村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
②禁止违法收回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
③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⑤禁止强迫农村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
7、优化建设用地审批流程
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优化建设用地审批流程,深化“放管服”改革:
一是合并预审和选址意见书;
二是减少审批层级;
三是简化建设用地报批材料,将现行的“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呈报书和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合并调整,按照“批什么就审什么”的要求,整合为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土地征收申请,并明确了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对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土地征收申请审查的要点;
四是明确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在土地征收审批中,主要是对土地征收的必要性、合理性、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公共利益确需征收土地情形以及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进行审查;
五是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决定权交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8、加大土地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完善了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增加了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同时提高了对违法占地、违法转让等违法行为罚款的处罚额度。
同时,为了有效解决违法建筑的没收问题,新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专门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在非法转让或者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于九十日内交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依法管理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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