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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拆迁过程中,房屋所有权人去世,征收补偿款归谁?
已被浏览1489次 更新时间: 2021/09/06

我们都知道,在现实中房屋征收的过程繁琐,耗时长,在此期间,我们都会遇到房屋所有权人去世的情形,那么,此时的被征收人如何确定?补偿款又该归谁所有?


我们要了解,为什么要确定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即征收行为的相对人,也就是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在房屋征收的过程中,被征收人享有诸如知情权、参与权、获得征收补偿费用等多项权利,同时,被征收人也有选择征收补偿方式,在征收时如果对补偿决定不服,也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的权利,因此,确认被征收人意义重大。


在房屋所有权人去世以后,因为许多原因,造成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情况。


根据《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联系会议纪要》第二十六条规定,因买卖、继承、诉讼等原因造成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根据买卖协议、合法遗嘱等有效证据确定被征收人不能确定的,房屋实际管理人、继承人、买受人等提出权利主张的,列为主张权利人。


依据上述规定,被征收人不能确定的,政府可根据实际调查情况,对房屋实际管理人、继承人、买受人等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权利人可就补偿所得利益自行分配或通过民事法律程序解决。


因此,在房屋所有权人死后,其获得的补偿款,实际上可以视作死者的遗产进行分配。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因此,如果死者在死前留有遗嘱,并且已经在遗嘱中对房产进行了分配,那么,继承人可以确定为被征收人,其可以根据遗嘱获得征收补偿款。如果死者没有留下遗嘱,就要按照法定继承来分配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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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时,可能会有多个继承人来继承死者的遗产,继承人在房屋未分配时,其实对房屋是一个共同共有的状态,他们可能会对房屋的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者无法协商一致,为避免矛盾和纠纷的产生,征收人可以将房屋共有人确定为被征收人,将所有的继承人均列为被征收人。


那么,继承人同样对房屋征收补偿款处于共同共有的状态。征收人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后,相关继承人可以就补偿所得自行分配,若协商不下,还可以通过民事法律程序解决。


综上,在征收过程中房屋所有权人死亡,其补偿款可以视作是遗产来分配。


有遗嘱的遵循遗嘱继承,无遗嘱的遵循法定继承。如果多个继承人对征收补偿方案商议不下,征收人可以将房屋的共同共有人,也就是继承人,都列为被征收人。


得到的补偿,由继承人共同共有,继承人可以共同协商,内部分配。若不能达成一致,可以通过诉讼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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