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15年,王三田、刘大鹅一纸诉状将自己的儿子王文文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5年前王文文与中国红星机械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星机械公司)签订的《王水村住宅房屋搬迁货币补偿协议》无效。究竟发生了什么导致亲人对簿公堂?
原来,王三田与刘大鹅是一对夫妻,王文文是二人的儿子。王三田在王水村有两块宅基地,一块宅基地为东五组36号,另一块宅基地为西六组3号。2009年,东五组36号房屋遇有搬迁,11月30日,王文文与红星机械公司签订《王水村住宅房屋搬迁货币补偿协议》以及补充协议,搬迁的房屋宅院为东五组36号,但该院落房屋为王三田与刘大鹅所有,宅基地登记使用人为王三田。后儿子王文文在父母均不知情的情况下,又擅自以被搬迁人的名义单独与红星机械公司签署了《搬迁安置用房购买协议》。
王三田和刘大鹅认为王文文此举严重侵犯了二人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确认王文文与红星机械公司签订的《王水村住宅房屋搬迁货币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搬迁安置用房购买协议》无效,那么他们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法院判决
经调查,王文文的户口在东五组36号,长期居住在该院落,并且是户主王三田的儿子,但其未获得宅基地上其他成员(王三田和刘大鹅)的授权,便以其父亲的名义与红星机械公司签订搬迁协议,属于未取得代理权限的行为。但是,自东五组36号院开始办理搬迁入户登记、房屋及附属物清登、签订搬迁协议、拆除房屋,直至选购安置房、给付搬迁款等一系列搬迁事宜过程中,王文文均以其被搬迁人名义与红星机械公司进行交涉,虽未取得代理权,但其具备权利外观,且王三田及刘大鹅均主张不知情不符合常理,这也使得红星机械公司更加相信王文文具有代理权限。
由于王文文具备相应的权利外观,使得红星机械公司有事实及理由相信王文文具有代理权限,因此王文文的行为构成了对于王三田及刘大鹅的表见代理,该代理行为有效,其与搬迁方签订的搬迁协议不因王三田及刘大鹅不知情或不同意而无效。该搬迁协议的法律后果应当由王三田及刘大鹅承担。法院据此认定王三田、刘大鹅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了二人的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律师提醒
搬迁工作中,代签人往往与被搬迁房屋存在利害关系。当代签人签订搬迁协议后,其他利害关系人因为不知情或不同意而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法院会审查是否存在表见代理等情况及该合同是否存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等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如没有,一般不会认定合同无效。
但因为搬迁事宜涉及家庭内部事项,搬迁后所得利益也属于家庭内部利益,若家庭成员间关于家庭共有财产分割产生争议,可另行通过分家析产、继承纠纷等相关案由解决。在本案的判决中也明确了该项救济途径,法院认为,东五组36号院搬迁时王文文及妻子、子女居住在此,与东五组36号院搬迁具有利害关系,若家庭成员间关于家庭共同财产分割产生争议,可另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