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现实中遇到征收、拆迁或者行政机关对特定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我们权益时,我们通常都会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但是在多年前,可能法律意识相对比较薄弱,对于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侵害我们权益时我们没有选择法律维护我们自身的权益,经过多年后又想通过行政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却被告知已经过了起诉期限,这是因为我国《行政诉讼法》对起诉期限进行了规定。
《行政诉讼法》四十五条、四十六条、四十七、四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六十五条、六十六条对行政起诉期限进行了规定,通常将其分为三类:一般起诉期限、特殊起诉期限以及最长起诉期限。
一般起诉期限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行政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内容的,起诉期限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
第二种情况是,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告知行政相对人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行政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特殊行政起诉期限,是对行政机关不作为的起诉期限、经过行政复议的起诉期限以及不知道行政行为具体内容的起诉期限的规定:
1、对于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为的,在复议期满15日内,申请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2、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自行政机关接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不履行的,申请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紧急情况下提出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申请,行政机关不履行职责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3、行政相对人不知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也不知诉权及起诉期限的情况下,起诉期限自行政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但不得超过最长时效。最长行政诉讼时效,多数是针对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
因不动产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其他案件则不得超过5年。
4、对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或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
以上,则为对行政起诉期限相关规定的整理。法谚曰:“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所以盛廷律师提醒大家:谨慎对待相关行政行为,在期限内及时寻求法律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