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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讲:《农村公路条例》下的土地征收:责任划分与制度保障
已被浏览17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5/07/28
关键词 土地征收

2025年7月,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农村公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5年9月15日起施行。盛廷律师围绕《农村公路条例》(下称《条例》)中涉及土地征收的条款,结合现行法律与实践案例,探讨农村公路建设中土地征收的规范要求、补偿标准、权益保障机制。


官方发布农村公路条例.jpg


在探讨条例实施下的土地征收程序之前,我们首先应该了解什么是“农村公路”,它的法律定义是什么?和老百姓以大白话理解的村路有什么区别?


根据《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规定,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由此我们可以知道,所谓“农村公路”不仅仅包括普通村民心中直观认知的乡村道路,而是更全面的包含了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等等。


《条例》明确乡村所修道路属于农村公路的,且其建设需要用地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条例规定,农村公路是服务农业、农村、农民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同时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由此我们可以得知,农村公路作为公益性基础设施,其建设需要用地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除以上情形以外,也并非所有村里修路都需要通过征收程序。


农村公路条例解读——土地征收关系(1).jpg


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规定,乡(镇)或村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修建并管理的道路属于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因此无需通过征收程序将土地性质由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同时,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地方行政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道路建设进行规划、指导和监督,在乡村修建道路的,通常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建设。


《条例》明确了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责任体系为政府主导的层级制责任体系。明确县级政府需“落实农村公路发展支持措施”,强调了县级政府的组织保障职能,其中就包括土地征收等基础保障工作。结合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在农村公路建设涉及的土地征收工作中,县级政府既是政策制定者,也是征收工作的责任主体,需同时履行统筹责任和征收实施责任,确保征收程序合法、补偿到位。同时明确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条例规定和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农村公路相关工作。结合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农村公路建设涉及的土地征收工作中,县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负责具体项目的组织实施。


《条例》规定了农村公路土地征收的补偿资金来源与管理即农村公路发展建立以财政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的资金保障制度。《条例》以《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征收程序为前提,为农村公路发展中的综合协调提供了依据,保障了农村公路发展中的征地补偿资金。


《条例》规定了农村公路建设规划与用地保障,明确农村公路建设需将土地和空间使用需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强调农村公路建设需科学规划选址,优先利用现有道路资源,严格控制耕地占用,通过国土空间规划统筹用地需求,确保征收过程合法合规、集约高效。意味着农村公路建设涉及农用地转用或未利用地开发的,需通过法定征收程序,若需占用农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必须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强化了与《土地管理法》《国土空间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衔接,确保农村公路建设在法治化轨道上推进。


【盛廷律师提示】


任何形式的公路建设项目,都要依法征收、占用、给予被征收人相应的补偿,这是法律最基本的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仅凭一句“公共利益”就可以置老百姓的生计与不顾,用租赁或者不给补偿的方式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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