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一百三十六,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136行政机关未按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属于行政违法
——行政许可事项直接涉及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行政机关应告知利害关系人其享有要求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标签:行政许可|程序违法|确认违法|
案情简介:舒兰市发展和改革局于2010年8月6日为舒兰市正鹏农林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核发(2010)舒发改审字第69号建设项目核准通知书。张某等人的房屋位于该通知书确定的用地范围内。舒兰市发展和改革局在核发建设项目核准通知书前,未采取公示等方式告知包括张某等人在内的利害关系人拟核发的建设项目核准通知书内容和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权利。张某等人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向舒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舒兰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8月30日作出舒政复决字(2013)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该项目核准通知书。张某等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建设项目核准通知书。
法院认为:张某等人的房屋位于舒兰市发展和改革局为舒兰市正鹏农林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核发(2010)舒发改审字第69号建设项目核准通知书确定的用地范围内,张某等人与此具有利害关系,具备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舒兰市正鹏农林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向舒兰市发展和改革局申请办理建设项目核准文件时,没有提交城市规划意见、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等文件,不符合《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八条和《吉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主要证据不足。舒兰市发展和改革局在为舒兰市正鹏农林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核发建设项目核准通知书的行政程序中,未告知张某等人,也未举行听证,属程序违法。综上,舒兰市发展和改革局为舒兰市正鹏农林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核发(2010)舒发改审字第69号建设项目核准通知书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因涉案区域的房屋大部分已被拆除,撤销该行政许可行为将会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且第三人取得的建设项目核准通知书在本案起诉前,已超过有效期,自动失效,不具有可撤销内容,依法应当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实务要点:行政许可事项直接涉及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2014)蛟行初字第3号“张某等人诉舒兰市发展和改革局、第三人舒兰市正鹏农林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行政许可一案”,见《张国军、马俊海、孙桂芝、张振安、周明刚、马力诉舒兰市发展和改革局、第三人舒兰市正鹏农林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行政许可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审判长权英爱,人民陪审员张秀云,人民陪审员王广纯),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6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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