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拆迁因涉及被征收拆迁人的重大切身利益,而受到广泛关注。为此国家制定了许多明确法律规定,来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然而即便是有明确的法规,为什么还是会出现征收拆迁方违法拆除,被拆迁人的权益却不能得到保障的情况呢?
法律实践中,盛廷的律师们经常见到各种不法甚至违法征收,而律师的建议也仅仅是调查取证,而不是阻拦对方征收。那为什么征收不合法,被征收人却拿他们没有办法,甚至还要去配合他们违法征收呢?
在法律当中,征收是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不论对方是否合法,维权也要依法进行。被征收人要通过合法途径、采用合法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非法手段去对抗非法手段是不可取的。
对于被征收拆迁人来说,我们需要明确知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受到法律保护的、理所应当的。这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
征收是一件严肃的事情,对被征收人来说,征收拆迁是个人权力与公权力的“斗争”,原本弱势的被征收人,在这时候就更需要严格守法。律师最常见的一种方式是被征收人在维护自身权利的时候忽略了相关的法律规定,没有按照规定的方式、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因此就让本来占理的自己处于被动的位置。又比如在征收拆迁的过程中,如果被拆迁人认为方案决议有不合理之处,是可以进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被拆迁人不认同相关决议,但是没有按照正确的法律程序进行维权,那么在权利的期限截止后,程序上就默认被征收拆迁人认同相关决议,并按照法定程序继续进行。因此,对于被征收拆迁者来说“有权不使,过期作废”,在维护自身权益时,一定要注意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来进行,没有在权利有效期内行使权利,就相当于放弃了救济的权利,默认了相关决议。
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按照规定行事,这不仅是对征收拆迁方的要求,也是对被征收方的要求。作为被征收方,其合法权益本来就受到法律的保护,在争取、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时候更应该正确的使用相应的规定,否则很可能使我们“有理”变“无理”,最终不利于权益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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