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胡先生是浙江省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房屋。因高铁项目建设,胡先生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
2024年3月,胡先生收到镇政府张贴的《产权及安置人员归户确认表》。胡先生表示,房屋的测量以及安置人口并未跟自己进行核对,是镇政府自行单独测量登记。
2024年5月,胡先生收到《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后补偿款被强行打到银行账户里。第二天,镇政府等相关部门对胡先生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此次强拆给胡先生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盛廷律师认为,镇政府在未对胡先生进行安置补偿、未经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实施强制拆除行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了胡先生的合法权益。
二、庭审信息
案号:(2024)浙1024行初62号
案由:强制拆除房屋或者设施案
审理法院:浙江省某县人民法院
原告:胡某
被告:某镇人民政府
诉求:依法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
主要承办律师:盛廷律师事务所 许欣欣律师

三、法院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中,被告未等原告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限届满,也未履行催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法定程序,而是于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作出的次日径行拆除了原告的房屋,显然程序违法。且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后经诉讼已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予以撤销,被告的强制执行行为已失去合法依据。
综上,被告强制拆除行为既无合法的执行依据,又未履行法定的程序,其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鉴于该拆除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故应确认违法。
四、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原告胡某户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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