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持有的宅基地使用权证因征收方以“底档记载不符”为由直接注销,申请行政复议被维持?山东的刘女士在律师协助下,最终拿到胜诉判决,撤销了两级政府的违法行政决定。
一、基本案情
刘女士是山东省某村村民,1995年经村集体及镇政府审批获得130平方米宅基地使用权,建设主房用于家庭居住。2008年因家庭经营农资小卖部需要,经村集体同意在宅基地侧院建设了40平方米的临街经营用房。2010年全市统一换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时,经国土部门实地测量确认,将合法建设的经营用房占地纳入证载范围,最终核发的土地证登记面积为170平方米,刘女士一家在该处住宅及经营用房内生产生活十余年。
2023年10月,刘女士家房屋所在的片区启动某产业园项目征收,征收方给出的补偿方案未将其临街经营用房按商业用房核算补偿,仅按普通附属房标准给予每平米800元补偿,远低于其实际经营损失。双方多次协商未达成一致,刘女士始终未签署补偿安置协议。2024年4月,区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注销某产业园项目范围内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批复》,以“部分村民存在超占建设、土地证信息与原始底档不符”为由,将项目范围内12户未签约村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统一公告注销,刘女士的土地证也在注销名单内。
刘女士认为自己的土地证经合法换发登记,不存在违法情形,区政府的注销行为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遂于2024年5月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同年6月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复议机关以“注销行为符合土地管理相关规定、程序合法”为由维持了原注销决定。多次沟通无果后,刘女士委托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律所承接后,本案交由张云龙律师代理维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涉案注销批复中涉及其宅基地的部分及对应行政复议决定。
二、庭审信息
案号:(2024)鲁7101行初627号
案由:行政撤销及行政复议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济南铁路运输法院
原告:刘某某(村民)
被告:某区人民政府、某市人民政府
诉求:1. 撤销批复中涉及原告宅基地的部分;
2. 撤销涉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主要承办律师:张云龙律师
三、法院认为
庭审中,被告某区人民政府辩称,1995年原始土地底档登记刘某某宅基地面积为130平方米,2010年换发的土地证面积超出底档记载,属登记错误,注销行为符合法律规定。被告某市人民政府辩称,行政复议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不动产物权的法定凭证,2010年国土部门核发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系有权机关作出的有效权属凭证,未经法定撤销程序不得否定其效力。本案中,被告某区人民政府仅以1995年的原始底档记载与新证不符为由,直接认定刘某某的土地证存在登记错误,未就2010年换发证件的合法性进行核查,也未在作出注销决定前履行告知、听取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等法定程序,实体和程序均存在违法,涉案注销批复中涉及刘某某宅基地的部分依法应予撤销。被告某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未纠正前述违法情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亦应予以撤销。
四、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某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涉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二、撤销被告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注销某产业园项目范围内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批复》中涉及原告刘某某案涉房屋相应土地部分的内容;
三、驳回原告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某区人民政府及某市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盛廷办案律师提醒:
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换发过程中,若存在面积更正、权属调整等情形,村民一定要妥善保存换发后的新权属证书、换发时的相关审批、测量材料,以此作为享有合法土地使用权的凭证。如遇行政机关以“底档记载不符”“登记错误”为由注销合法权属证书的情形,不要仅以行政机关的单方说法为准,及时整理权属相关证据,在法定起诉期限内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确认注销行为违法,保障自身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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